合同效力待定的四種情況
合同效力待定有哪些種情況
法律分析: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待定的四種情況
法律主觀:
合同效力待定的四種情況主要為:,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指行為人因無權處分而使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可以,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的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過監護人的追認,合同才有效。無權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權人簽訂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合同才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追認之后,合同自始有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幾種情況
法律分析:(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有幾種情況
法律分析: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只是一種效力不確定的合同,此類合同內容還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