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什么
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法律主觀:
1、根據你陳述的案情,根本無法確定貨運代理人在本案中存在何種過錯,因此,你方若以貨運代理 合同糾紛起訴 貨代要求貨損賠償,應當沒有勝訴的可能性。 2、本案應當屬于無單放貨貨損賠償糾紛,你方作為托運人當然可以向承運人及實際承運人提出海上 貨物運輸合同 貨損賠償糾紛,但是,如果你方現在起訴,則已經超過了海上貨物 運輸合同糾紛 索賠的 法定訴訟時效 期間,因此,依然不能勝訴。 3、總之,你陳述的案情事實并不清晰,對于很多關鍵點都沒有確定的事實,建議你方聘請律師進行專項調查后才能給出相應分析意見及操作建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保價條款的效力;
(2)靠運輸的責任承擔;
(3)運費到付糾紛,包括收貨人沒有付款,托運人是否承擔付款責任;收貨人是否支付貨款的舉證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等問題;
(4)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是否審查保險合同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是什么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3、仲裁;
4、訴訟。
國際貨運業務糾紛主要的解決辦法有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糾紛如何處理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解決是十分復雜的,它涉及幾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同時還有裁決或判決得以承認和執行的問題,因此,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在四種方法中進行慎重選擇,并將選擇出的方法以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在爭議出現后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
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由于種種原因發生權利、義務的爭議,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協調相互間的關系,發展往來;若雙方爭執較大,達不成協議時,可請第三者調解。我國一貫主張以調解為主、多調解少仲裁,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省時、省力、省錢。調解不但可以獨立于其他方法專門采用,也可以在仲裁過程及訴訟過程中隨時采用,能通過調解解決的就不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而從實踐上看,國際經濟合同爭議不能解決的,當事人一般都習慣于選擇仲裁方法解決爭議,而很少選擇司法訴訟的方法來解決。因為:第一,仲裁方法較為靈活。目前世界各國設立的仲裁機構大都屬于民間或半民間組織,仲裁員是當事人選擇的,處理爭議時很大程度上按照國際慣例,從而為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提供了保證。因此,當事人應重視選擇仲裁員的權利。第二,仲裁解決爭議及時、迅速,仲裁程序簡便,當事人選擇這種方式解決爭議時,所付費用比較低。第三,司法程序較繁瑣,審理時間長,其判決可以在官方報刊上公布,而仲裁解決不經當事人同意不能公布,這有利于為當事人保密,有利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
二、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什么
1、包裝條款不能太籠統。
在一些合同中,包裝條款僅寫明標準出口包裝,這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界定包裝是否符合標準出口包裝的要求,在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國外一些出口商在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減料,以減少包裝成本。
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應對必須使用的包裝物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志作出明確規定,對發貨人進行有效的約束,避免貨物殘損。
2、慎重采用憑樣品成交。
憑樣品買賣系指交易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最后的交貨依據。憑樣品買賣一般是采用標準樣品來表示貨物的品質,而整批貨物很難做到百分之百與其一致,故此種方法用于一些不易準確描述貨物質量的情況比較適宜,例如皮革制品。對于組成成份、檢驗標準可以明確表示的商品,如化工產品,就不大適宜,最好在合同中對貨物規格、種類、成份和檢驗標準作一規定,以避免貿易糾紛。
3、商檢條款應嚴密。
根據《商檢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于在法定檢驗范圍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由商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支付與接受貨物的重要依據。在對外貿易中,由于簽訂合同時漏訂商檢條款,或者是在商檢條款中,對商品檢驗的時間、地點、人員、標準及索賠期規定不明確,給外方鉆了空子,造成經濟損失。
三、涉外合同管轄注意什么
涉外合同管轄,是指由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定條件自行約定或協議確定行使案件管轄權的法院這是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確定合同糾紛案件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管轄的方法。涉外合同管轄將確定管轄的權利交給當事人,避免了國家之間直接發生管轄權沖突,實踐中,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把握涉外合同管轄:
第一、涉外合同管轄依照訴前是否存在書面協議可以分為明示合同管轄和默示合同管轄,默示合同管轄就是所謂的應訴管轄;依照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權作用為標準,可分為專屬合同管轄和附加合同管轄。
第二、注意協議選擇法院管轄要受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就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改變管轄法院。同時,合同管轄也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否則,協議無效。
第三、明示合同管轄,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糾紛,向某國法院提訴訟。這種協議可以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載入合同之中,也可以獨立于合同之外對管轄權單獨進行協議。明示合同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國際貿易海運應特別注意細節有什么?
國際貿易海運應特別注意細節(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與國際貿易息息相關,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由于海運成本低,適貨性強,是國際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時由于海上貨物運輸具有風險高,復雜性強,涉及當事人多的特點,發生在海運環節的問題或糾紛也很多。正確區分國際貿易責任和海運環節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對規避風險,保障貿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義。
一、承運人的無正本提單放貨與買方欺詐
按照我國法律和主要海運國家的法律,承運人應在目的港憑正本提單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近年來,我國出口企業卻屢遭無單放貨之害,使出口商貨、款兩空,從海事法院審理的這類案件看,涉及標的金額少則幾十萬,多則幾百萬,給國家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這類案件的共同點是,外國進口商通過在貿易合同中簽定FOB價格條款,掌握租船、訂艙權,然后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再由境外貨代委托一家國內貨代具體向實際承運人訂艙、出運貨物,并由境外貨代作為無船(或稱契約)承運人簽發House提單給托運人即國內出口商。外國進口商自己憑實際承運人的海運提單在國外提貨,這樣外國進口商就不必付款贖單了。案發后,國內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約承運人或該契約承運人根本不來國內應訴。而實際承運人由于已經收回了自己的海運提單,法院不會判其承擔責任。如何避免這些風險,法官提示:第一、在簽定貿易合同時掌握租船、訂艙權,不給外國進口商利用無正本提單進行欺詐的機會;第二、如果外國進口商堅決要求FOB價格條款,那么國內出口商應要求其由實際承運人運輸并簽發提單或簽發已在我國交通部備案的契約承運人提單,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得到賠償。否則一味遷就外國進口商等于自己如甕。第三、國內進出口企業應加強對外貿人員的海運知識的培訓。保證貿易各個環節的安全。
國際貿易海運應特別注意細節(二)
二、利用貿易風險轉移,加強自我保護,避免損失。
國際貿易中,由于價格條款的不同,買賣雙方的風險會發生轉移。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進出口企業知道了海運環節出現糾紛可以向海事法院尋求司法救助。殊不知,即使海運中發生問題,并不是國內進出口企業都能得到支持。比如,山西一家進出口公司向加拿大溫哥華出口3箱不銹鋼連接器。根據貿易合同,國內賣方如果超過裝船期15日或貨物短少超過10%,應支付相當于貨款20%的違約金。合同簽定后,賣方在天津港將3箱貨物交付了承運人,遺憾的是加拿大公司只收到了兩箱貨物,短少一箱。加拿大公司和山西公司均要求承運人和代理人尋找但未果。于是加拿大公司以山西公司違約為由,要求補發一箱貨物并支付違約金。山西公司按加拿大方的要求補發了貨物。6個月后承運人找到了短少的一箱貨物并交付收貨人。因收貨人不再需要該貨物,要山西公司自行處理。山西公司沒有其他客戶只好將貨物降價處理給加拿大公司。而后山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對承運人及代理人的訴訟,要求賠償貨物降價損失,補發貨物運費及違約金。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對貨物的交付超過合理期限負有責任,但沒有判令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沒有支持原告山西公司的請求。為什么?其一、從原告提賠的損失項目看,根據貿易合同山西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條件為裝船期超過合同約定日期15日以上及貨物短少超過10%,而本案裝船期在合同約定期內,發貨數量沒有短少,而且根據合同的CIF價格條款,山西公司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后,即完成合同義務,此后所發生的短貨風險應由加拿大公司承擔,原告不負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所以山西公司的違約金損失不是合理的必然損失。其二、關于貨物降價損失,法院認為該貨物不是季節性貨物,亦未受到損壞,故降價非承運人遲延交付造成的必然損失,而是貿易雙方的行為,對該損失不予支持。就這類案件法官提示:在貿易中中方應注意利用風險轉移原則,不該賠的不能賠,否則賠也白賠。當然在付款方式上也要選擇信用證或托收方式。不然,外方采取不付款也會逼迫我方讓步,使國內進出口商賠了不該賠的。
國際貿易海運應特別注意細節(三)
三、貨物短少、損壞、滅失與承運人責任
國際貿易的特點是一頭在外,由于交易是跨國進行的,加上海運環節復雜以及海上特有的風險,收貨人接受的貨物很可能出現諸如短少、損壞、滅失的情況,我國進出口商在簽定貿易合同時要有防范風險的意識,首先要把糾紛的管轄權爭取在我國法院或仲裁機構。這樣可以降低訴訟或仲裁成本,許多進出口商都有過在國外打官司,嬴了官司賠了錢的經歷,原因是要支付國外律師高昂的費用。那么在我國進行貿易糾紛的訴訟和仲裁是否萬事大吉,結論是也有弊病,理由是如果貿易相對方在我國無財產,即使勝訴也可能得不到執行。這時就需要訴訟技巧,首先要準確判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存在不可免責的過失,如果存在要及時對船舶采取保全保全措施。例如,南京某進出口公司,從印度進口幾萬噸豆柏,其持有正本清潔提單,但在天津港提貨時,發現部分豆柏結塊、變紅,進出口公司的人員下到艙底發現發現艙底溫度過高,認為承運人存在管貨過失,而承運人認為貨物質量存在問題。遂向海事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由驗船師對船舶進行檢驗并在船舶離港前,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了外輪取得了30萬美元擔保。庭審中承運人提出貨物質量存在問題,但大量證據顯示貨物結塊、變紅是承運人給油艙加溫所致,承運人應當預見油艙加溫會使貨艙低部溫度升高,而未采取墊艙的措施。其行為屬于管貨過失。據此,判令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南京進出口公司得到了二十余萬美元的賠償。
以上是筆者從法官的角度對國際貿易海運環節出現問題的總結。由于視角有限,規避貿易風險的方法也有限。衷心希望能給我國外貿進出口企業和海運企業以警示,克盡職責,并祝交易成功。
合同法律糾紛處理辦理是什么?簽訂合同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法律糾紛處理辦理是什么?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雙方和解、第三方調解解決、仲裁解決、訴訟解決。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簽訂合同注意哪些問題?
1、看是否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因為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需要提交其余四證,所以你只需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預售許可證有無、真假即可。因此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開發商訂立合同具有一定的風險。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質。購買時一定看清土地性質是否是出讓和使用年限是否是70年。目前法律只規定了住宅到期自動續期,非住宅一般應是繳費續期。規劃用途也請注意,如果是商業、工業用地請多留心,因為這還關系到以后水電氣等費用的繳納價格。
3、車庫、車位的約定。在和銷售了解時,為了讓你簽訂購房合同往往會承諾贈送或可低價購買車庫、車位,對于這些口頭承諾在簽訂的合同中有該承諾內容。口頭承諾在法律上是很難被認可的。車庫、車位一定要實際勘察,不能聽信開發商的花言巧語。另需注意的是人防車位是不能辦證的。
4、房屋面積的約定。合同領域約定優先。別看最高法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解釋明確規定了超過3%的面積可以免費得,面積少于3%開發商應雙倍賠償。這條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購房合同中對面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5、貸款問題。如不能確定自己能否貸款,可先到銀行查詢個人征信。購房合同的一般約定都是在購房者不能辦理貸款時需一次性全額付清房款,否則視為違約。因此,在購房合同中可以約定在己方不能貸款時,己方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應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