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租賃合同解除,轉租合同效力(原租賃合同解除,轉租合同效力2021年判決書)
轉租后原租人和房東的合同失效嗎
【法律分析】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房屋轉租期間,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接受轉租人對承租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但出租人與轉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租賃合同轉租合同效力是什么?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轉租合同效力的認定:
1、如果在與原房東簽訂的協議中,原房東明確表示同意實施轉租,那么其轉租合同合法有效;
2、如果在與原房東簽訂的協議中,原房東明確表示不允許轉租,那么其轉租合同視為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租合同有效期間,即使原房屋租賃合同終止,轉租合同仍然有效這句話對嗎?
轉租合同有效期間,即使原房屋租賃合同終止,轉租合同仍然有效,是錯的
這句話是錯的,千萬不要相信
首先,對房東而言,他只是出租給一個人,而且還有協議,轉租是違約行為,房東有權利收回房子,并且不對押金等處理
其次,第三承租人,跟第二承租人簽的協議,跟房東沒有關系,收到的損失,只能到第二承租人
如果房東收房,第三承租人不給,屬于違法行為
二房東的協議還是不要輕易上當的好,避免入坑,再有問題,可訪問網頁鏈接
租賃合同解除轉租合同的效力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解除后,轉租合同無效。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是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喪失了租賃權,轉租合同因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復存在而不得不終止,轉租合同在事實上已經履行不能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轉租合同效力怎樣認定
法律主觀:
如果轉租行為經過了出租人同意,且轉租期限沒有超過原 租賃合同 的租賃期限的,轉租合同就是有效的。轉租賃簡稱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
法律客觀:
轉租合同效力怎樣認定:1、符合合同性質。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張某與王某之間的租賃合同雖未經出租人同意但這并不發生改變轉租合同性質的后果,亦屬諾成合同,該轉租合同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因此,該轉租合同為有效合同。只不過該生效的轉租合同的效力隨著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是否行使解除權而發生變化。根據《合同法》中的的規定,發生非法轉租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筆者認為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時,轉租關系依然存在,轉租合同當然有效。出租人解除合同時,原生效的轉租合同只不過隨著出租人解除合同行為的行使而發生終止的法律后果而非轉租合同自始無效。2、符合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其目的是鼓勵交易,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筆者認為非法轉租合同本質上屬債權合同,債權合同成立的效力不應當受第三人約束,因此轉租合同雖未經出租人同意,亦應為有效合同。3、符合合同功能。法律規定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是出于保護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經過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并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獲取出租房屋帶來的租金收益,轉租行為的發生并不影響出租人實現收益,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確保其收益。如承租人因種種原因無法對租賃物進行事實上的占有、使用,若閑置不用,必然會浪費資源,對轉租人也會造成損失,這樣反而使出租人的預期收益處于不確定狀態。若非法轉租合同有效,可以均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4、與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并不沖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是非法行為,但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所簽訂的轉租合同卻是有效合同,這樣的結論看似與合同法第51條存在矛盾,其實不然。按照“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的規定。當然并非所有非法轉租合同都有效,這里講的有效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次承租人善意無過失即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是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條件下,對善意相對人給予特別保護,這一點也是現代市場經濟對合同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租客擅自轉租,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租賃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能因為轉租合同未經出租人事先同意而當然地認定為無效。因為合同法明確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必須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于擅自轉租的行為,出租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法律并沒有一概禁止轉租。
不能因為出租人不同意轉租而認定轉租合同無效。在出租人解除原租賃合同前,原租賃合同和轉租合同均有效,只不過轉租合同只約束轉租人和轉承租人。即使出租人解除了合同,轉租合同仍然對合同雙方有一定約束力,轉承租人可以根據轉租合同的約定要求轉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不同意轉租而主張解除合同只導致轉租合同從出租人提出該主張起終止。轉租的生效要件之一是租賃合同的有效存在,即轉租人有承租權。隨著原租賃關系的解除,承租人就不再有承租權了,就無法履行轉租合同了,轉組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但這只意味著轉租合同的終止,并非無效。
轉租合同的效力
轉租合同是否有效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原租賃合同對轉租問題未明確約定,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擅自轉租,如對出租人的利益未造成損害,依合同自由原則及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則該自行轉租關系僅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雙方合意的達成即成立合同并為有效合同。
若原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此時承租人自行轉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屬違約行為,此時,轉租合同應為無效,出租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收回租賃物;對善意的次承租人來說,可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定向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
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說明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無效,且出租人與承租人曾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得轉租,因而承租人擅自轉租系無權處分行為。
非法轉租的法律后果
非法轉租是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進行的轉租。在非法轉租中,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是違法行為,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損害,出租人也有權終止合同。
1、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發生債權的效力,因而租賃合同可以有效,轉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權利的義務,因轉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次承租人有權向轉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2、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因承租人轉租為嚴重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并得請求損害賠償;出租人不終止合同的,租賃關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轉租而受影響。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終止租賃關系時,出租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