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專用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專用章圖片)
售房合同蓋著公司銷售專用章,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來說,售房合同蓋著公司銷售專用章,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簽署購銷合同的時候,最好還是蓋公司的公司專用章。這樣子在日后如果雙方產生了相關的法律糾紛的話也就沒誤會可言。如果蓋章主體是公司,并且合同沒約定必須簽字才生效,那蓋銷售專用章也是有用的。
法律分析
當事人在合同上加蓋業務專用章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當然如果該業務專用章是私刻的,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除外。所以,要到工商局查詢該公司印章備案情況,以證明該印章是否合法有效,從而證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另外,即是業務專用章未備案,對方當事人也不認可,如果合同上有對方工作人員作為簽約代表也可以認定合同有效,購銷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可以通過發貨單、收貨單能證明對方當事人收了貨,通過履行證明合同效力。單位主體,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無論是日常的交往,還是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斷,依據蓋章認定有關文件的效力進而確定有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一個常識,每個單位都備有不止一個印章,如企業法人往往備有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我們這里就來討論一下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收據上蓋合同專用章,在法律上有效嗎?
收據上不可以蓋合同專用章,在法律上無效。可以蓋財務章。財務章主要用于財務結算,開具收據、發票(有發票專用章的除外)給對方、銀行印簽必須留財務專用章等等,能夠代表公司承擔所有財務相關的義務,享受所有財務相關的權利。一般由企業的專門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法律分析
收據上蓋財務章,可以蓋公章,不能蓋合同章。現金付訖不是公章,是注解說明用的,只能用于跟現金有關的業務資料注解,不能用于收款。1、公章的使用范圍最廣,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卻不能使用,其一便是同銀行結算等與錢有關的業務,這種情況下必須使用財務印章;其二便是不能在發票上使用公章。2、公章、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在實際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蓋“合同專用章”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蓋“合同專用章”是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所蓋的合同專用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協議里面的條款內容也是必須要爭得雙方協商同意之后才可以進行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雙方進行協商好之后就需要雙方互相簽字進行確認,有章的可以直接蓋章,沒有章的可以直接按手印,都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勞動者是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的,一般應當加蓋公司的公章,企業的人事部門是專門負責主管人事相關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如果加蓋人事章也是可以認定為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所規定的內容是合同協議中簽字、蓋章,有其一個滿足就可以了,如果是簽字的話應當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名,經過法定代表人授權過的其他人員簽字也是合理有效的。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如果蓋的是用人單位的公章,那么和合同專用章也是同樣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的,通常規模比較大的用人單位都是有合同專用章的,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可能沒有為公司專門設定的合同專用章。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經過了雙方的協商簽訂之后,簽字蓋章后都會立即生效。另外是關于解除勞動合同之后的補償問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也是有著強制性規定的,即使用人單位事后不承認,但是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也已經起到了相關基本證據的作用,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法律強行規定內容進行相應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合同專用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一方當事人使用合同專用章,依法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專用章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專用章是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如果是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專用章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認定為法人的簽名,法人的簽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種形式,一份合同當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托書(委托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系,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鑒證或批準、登記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般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是需要蓋章的,如果是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沒有蓋章的話,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此時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各類印章的用途和法律效力是什么?
行政專用章是公司行政部門使用的印章,例如公司出臺有關行政指示,蓋章生效,對外也有一定的效力。
財務專用章是公司財務部使用的印章,代表公司行使權力,比如支票,需蓋財務章和法人章,才能生效。
合同專用章是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使用的,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我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