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哪些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
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涉外刑事案件包括: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規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三條 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以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若干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審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
民商事糾紛包括哪些
民商事糾紛包括:
1、人格權糾紛案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名譽權糾紛等;
2、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婚約財產糾紛、離婚糾紛、贍養糾紛、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
3、物權糾紛。不動產登記糾紛、物權保護糾紛、占有保護糾紛、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占有保護糾紛;
4、債權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以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糾紛;
5、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障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
6、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企業兼并糾紛、企業出售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公司清算糾紛、申請破產清算糾紛等;
7、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申請確定選民資格、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等案件;
8、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起訴流程是: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標的額之限制:標的額為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商事案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商事案件包括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相關的案件。商事案件是指適用于商法的案件,商事案件專指市場經濟領域商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案件。涉及商事案件由《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等調整。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爭議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爭議。
民商事糾紛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民商事案件指以民商事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案件或糾紛,從大民法的廣義角度,可統稱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糾紛所構成的案件具體可分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專指市場經濟領域商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案件。具體可分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專指,市場經濟領域商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案件。民商事案件由民商事法律調整。民商事案件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案件、認可和執行其別的法域裁決的案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案件有哪幾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實際上僅限定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婚姻、家庭、人身權損害賠償、勞動關系等傳統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實行集中管轄。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也不屬于實行集中管轄的范疇。
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案件:
(一)涉外合同糾紛案件。指在國際貨物和服務貿易、投資、借貸、保險、票據、證券、融資租賃、擔保、期貨、信托、合資合作、企業經營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具體包括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成套設備供應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證券、票據或期貨類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補償貿易合同、加工裝配合同、服務貿易合同、投資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居間合同、客貨運輸合同、經營合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各種承包合同、合伙合同以及其他商事合同。
(二)涉外侵權糾紛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動中財產權利受到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貿易欺詐、票據侵權、證券侵權、產品責任、侵犯股東權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等方面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因交通肇事或醫療行為中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侵權糾紛案件等傳統的民事侵權糾紛,不屬于集中管轄案件的范圍。
涉外商事案件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請求的,也屬于集中管轄的案件范圍。
(三)信用證糾紛。指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各方當事人在信用證開立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由于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支付方式,其在運作過程及適用法律方面均具有涉外性,因此信用證糾紛案件不論其主體是否涉外,都應當予以集中管轄。
“信用證糾紛”包括:(1)因開證行拒絕議付信用證而產生的糾紛;(2)信用證欺詐糾紛;(3)申請信用證止付案件;(4)信用證開立和履行中的擔保糾紛;(5)信用證開立、議付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產生的其他糾紛。
(四)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國際仲裁裁決”是指在域內或域外仲裁機構就涉外商事爭議所作出的裁決。判斷某一仲裁裁決是否屬于“國際仲裁裁決”,應以該裁決所處理的爭議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為標準,而不能以仲裁機構是否為域外仲裁機構為標準。
申請承認、撤銷、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案件的類型主要包括:1、申請承認域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2、申請承認和執行域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3、申請撤銷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
(五)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涉外商事案件的當事人僅就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申請法院予以確認。另一類是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中,就仲裁條款的效力有異議,需要法院確認仲裁條款的效力。
(六)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決案件。包括:(1)申請承認外國或我國港澳地區法院的民商事裁決;(2)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或我國港澳地區法院的民商事裁決;(3)申請認可我國臺灣地區的民商事裁決;(4)申請認可和執行我國臺灣地區法院的民商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