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協議是否有效(解除委托持股協議)
委托持股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委托持股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
代持股協議只要是當事人雙方自愿、平等地協商一致,沒有損害他人、集體、國家的利益,也沒有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對于代持股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實際投資者和名義股東均對代持股行為是沒有爭議的,公司其他股東均知曉就可以認可,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完全符合法律制度。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對于代持股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有效的,只要整個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受法律保護。事實上,公司的一些股東是名義股東,這些名義股東不是實際投資者,實際投資者因其身份或其他原因必須與名義股東簽訂持股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委托持股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法律主觀:
合法 簽訂的協議 書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只要是具有相應 民事行為能力 的主體,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所簽訂的協議書就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合法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權代持的風險
1、關于股權比例的約定。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存在多種變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權的比例并非一成不變,公司未來的增資擴股將導致股權比例的稀釋,則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2、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并不等同于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據公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股份掛靠協議是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益
你這種情況不叫股份掛靠,實際上是委托持股。
一、你應該和對方當事人簽訂《委托持股協議》,而不是什么股份掛靠協議。
二、委托持股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委托持股是有風險的。由于在委托持股關系中,委托持股協議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故對于委托持股的權益保護,一般通過在委托持股協議中對于股東權利義務、股東利益的轉移、股權確認權、監督權及其違約責任等內容的明確予以有效防范,具體如下:
(1)明確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決策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及其相應的后果。
(2)明確受托人因代持股權而可能獲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紅、轉讓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轉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責任。
(3)明確在委托持股期限內,委托人是否有權按照一定程序將相關股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4)明確委托人有權對受托人持股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并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失。
(5)明確受托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義務及相關違約責任等。
三、明確、具體、合法的委托持股協議不僅使受托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維護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也將使受托人得到相應的回報。
委托持股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委托持股協議書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對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約束相對較小,一般而言,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且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
一、代持股協議
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二、代持股協議的法律風險
1、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于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臺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2、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于實際出資人的姓名并不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并將代持股權用于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卷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法律依據: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