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中的財產分配是否有效(分居協議的財產分配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只要協議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是有效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分居協議關于財產的分割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關于財產的分割,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訂分居協議時,-般會在協議中約定,夫妻在協議生效后,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財產關系不再共有。同樣,分居期間的債務,除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所負債務之外,一律視為個人債務。而分居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般從幾個月到幾年不等。分居協議一般于當事人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后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姻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婚后約定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我國 婚姻法 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 婚后財產 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婚姻 法規 定婚后取得的財產,一人一半。約定合法有效。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借款以后再簽訂協議約定是一方借款,就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了。需要讓對方說明該借款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只由他(她)個人適用。這樣的話是有效的。
分居期間一方在外面租房子住的錢共同財產嗎?
我們在辦理離婚案件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因分居引起財產分割的爭議。
有的已經分居十幾二十幾年了,離婚發現時,對方要來分割自己辛辛苦苦攢下來的錢。
在長期分居的情況下,當事人已經習慣了自己賺錢自己花,自己過自己的,所以,理所應當的覺得,自己在分居期間賺的錢,就是自己的財產,和對方沒有關系。
李律師今天要矯正大家的這種錯誤認識。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于夫妻之間有自己的約定,否則任何一方婚內的收入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從登記結婚至婚姻關系解除的這段時間,其中包括分居的時間。
由此可見,無論夫妻雙方分居多久,在此期間各自的收入在理論上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予以分割。
雖然雙方分居后的工資收入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但是雙方分開生活太久,獨自管理和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實際需求,不一定就是對半分割。
法院在處理這類婚內分居離婚案件時,遇到分居期間主要由一方負責照顧孩子,另一方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也會在分割分居期間財產所得時,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財產分割上的適當照顧。
因此,即便將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法院也會根據分居時間長短、管理財產情況、生活消費支出等各方面因素,衡量是否需要平分分居期間的財產所得。
由此可見,對于分居期間的財產,如果夫妻沒有作出特殊約定,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既可以選擇協議分割,也可以選擇訴訟分割,法院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如果夫妻對婚后財產或者分居期間財產作出特殊約定的,那么分居期間的收入會根據他們的約定來處理。比如,如果雙方約定分居期間的收入歸各自所有,那么,這些財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不會予以分割。
母子四人簽署的家庭財產分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其中母親的遺產分配問題想問一下。
1、母子四人簽訂的家庭財產分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母子就屬于自己的財產或者屬于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進行分配而簽訂的協議,是對各自財產權利的處分,具有法律效力。但處置他人財產的,該部分無效。
2、母親遺產的分配,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在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是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自己寫的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自己寫的財產分割協議書一般具有法律效力。自己寫的財產分割協議書,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這份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未經公證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
法律分析
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關于財產的分割,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訂分居協議時,一般會在協議中約定,夫妻在協議生效后,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財產關系不再共有。當事人私下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如果雙方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關于財產的分割,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訂分居協議時,一般會在協議中約定,夫妻在協議生效后,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財產關系不再共有。同樣,分居期間的債務,除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所負債務之外,一律視為個人債務。而分居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一般從幾個月到幾年不等。分居協議一般于當事人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后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