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的協議結婚有效嗎(協議結婚是否有效)
私下簽的結婚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夫妻私下簽訂的協議也是有效的。具體而言,只要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如果能將協議公證就更有保障了,而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因此夫妻私下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內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 符合法律規定 ,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協議就 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協議與合同有沖突的,則應以后簽的協議為準。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為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床費的情形,《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464條第2款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即關于婚姻關系的協議不能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有關規定,但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第1065條“夫妻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民法典》婚姻編對于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只要雙方自愿 簽訂的協議 ,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后雙方任意 一方提出離婚 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為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 不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有效。夫妻雙方簽訂的私下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且夫妻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協議后經過雙方簽字確認,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根據內容可以分為:
1、分居協議。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2、婚內財產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忠實協議。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總而言之,只要雙方簽訂的婚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該協議可以視為夫妻雙方書面約定的財產所有問題,對雙方皆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