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過錯的擔保人拒絕擔保責任(債權人免除了其中一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債權人撤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哪些情形下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法律分析:1、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責。例如擔保合同因內容違法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若擔保人有過錯的,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人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3、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借錢雙方協商更改還錢日期,未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
5、擔保責任因擔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過擔保期間的,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7、一般保證的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1、變更主合同,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
2、超出擔保范圍的;
3、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4、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5、主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
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中,涉及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人轉移債務的,還應當經擔保人書面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債權人起訴了!但是貸款人承認欺騙擔保人了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嗎?
根據法律的一般原則,如果債權人起訴了借款人,但借款人承認欺騙了擔保人,擔保人可能有權不承擔擔保責任。這取決于具體的法律條款和法院的判斷。
在一些司法制度中,如果擔保人可以證明借款人欺騙了他們,使其誤以為借款人有還款能力或者借款用途是合法的,法院可能會認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 擔保人 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保證期間, 債權人 許可 債務人 轉讓 債務 的,應當取得保 證人 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 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 訴訟時效中斷 的規定。 4、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法律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 民事責任 : (1)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二、保證人的責任范圍是什么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 違約金 、損害 賠償金 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 債務承擔 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 債權轉讓 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 破產財產 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作為保證人,不管是一般保證中的還是連帶保證中的,實際保證人的責任也就是要為債權提供一定的擔保。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如果到期不能夠履行自己的債務,那么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討欠債。不過要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則保證人也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債務人有能力不還款,擔保人負什么責任?
債務人有能力不還款,沒有結束債權債務關系,擔保人都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1、擔保合同建立在主債權債務關系合同項下;2、擔保人對債務承擔擔保合同中明確的擔保責任;3、債務人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不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可以向債權人舉證并督促債務人還款。
法律分析
債務人不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若債務人不償還債務,保證人可以先償還欠款,之后向債務人追償。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屬于一般保證的,債務人經法律程序后不能償還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債務。屬于連帶保證,債務人不還款,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債務。如果是一般擔保,首先由債務人承擔,如果通過仲裁或訴訟,并申請執行后,確實無法執行,則擔保人須承擔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也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還可以要求債務人與擔保人一同承擔責任,債權人擁有選擇權。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比較嚴格的,而且擔保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比較繁重,如果說這期間出現的問題的話,擔保人一般都需要參與其中,特別是在債務人不還錢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