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合同構成要件有哪些(欺詐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嗎)
民法典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民事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主要是:(1)一方需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態度;(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的判斷;(4)被欺詐人基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欺詐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客體要件,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這里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三)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
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體是財產所有權;
3、主觀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觀上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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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
構成合同欺詐的要件: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欺騙對方的故意;
二是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騙行為;
三是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覺簽訂了合同;四是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使對方當事人蒙物鍵受經濟損失。進行合同欺詐的行為人為了獲取對自己有利而對伍螞鄭他人不利的經濟利益,總是千方百腔頌計地逃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樣翻新。
資料擴展
本罪的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欺詐是指以獲取不平等的經濟利益為目的,在經濟活動中故意以不真實的情況作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斷錯誤,從而達到在發生、變更、消滅一定經濟法律關系時獲得優于對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的行為。
欺詐合同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2、欺詐人進行了欺詐的行為;3、被欺詐人因為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這里所說的錯誤,指對合同條款以及別的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只有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和欺詐人的欺詐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才構成欺詐;4、被欺詐人因為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