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爭議解決條款(合同范本通用條款)
合同中爭議條款怎么寫
法律分析:爭議解決條款:兩者只能選一項
1、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并同意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甲、乙雙方均同意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以上必須二選一,選定才有效。
括號中的內容自行替代或更改,其中,法院的選擇必須選擇有管轄權且對你方相對 有利的法院;仲裁委員會的名稱一定要書寫正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合同無效后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
法律主觀:
合同無效后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仍然是有效的。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針對合同可能發生的爭議提前約定處理方式的合同條款,如發生爭議可以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或者在仲裁委員會仲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糾紛解決條款
法律分析: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并同意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的解決途徑
遇到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建議雙方先盡力協商,如無法達成并解決,可考慮走仲裁或訴訟途徑。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可能存在爭議。針對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路徑解決爭議:1. 協商。雙方最好通過協商解決合同條款的爭議。協商可以在短時間內達成一致,并且可以保持雙方之間良好的關系。2. 仲裁。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可以選擇申請仲裁。仲裁具有程序簡便、快速、高效等優點,并且雙方可以選擇專業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3. 訴訟。如果甲乙雙方不能通過協商或仲裁解決爭議,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資源,并且有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社會摩擦。無論是協商還是仲裁或訴訟,當事人應該準備充分的證據并清晰闡述自己的主張。同時,在選擇仲裁或訴訟途徑時,也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權衡,選擇最為合適的方案。
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約定有不同解釋,如何確定合同具體含義?在確定合同條款具體含義時,可以通過以下方法:1.優先考慮合同條款的語言文字本身;2.考慮各種背景因素,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當時的社會背景、行業慣例等;3.從合同條款的目的和對象出發進行解釋;4.需要實施法律的規定加以解釋。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該詳細閱讀合同條款并確保完全理解。如果存在爭議,可以選擇協商、仲裁或訴訟途徑進行解決。建議還是盡力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并在必要時借助專業的法律顧問給與支持和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陸陪大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亂森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早豎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解決爭議的條款
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那么除了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之外,還有一條很重要的條款必須要確定,也就是爭議解決條款。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爭議解決條款包括什么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爭議解決條款包括什么
1、索賠條款。索賠條款是貨物買賣合同中關于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索賠的條款。主要包括索賠期限、處理索賠的辦法、索賠的依據等內容。
2、仲裁條款。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應訂明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等方面的內容。
3、法律適用條款。法律適用條款是當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則經過雙方的協商選擇的適用于合同的法律。
二、合同爭議解決條款范本
爭議解決條款:兩者只能選一項
1、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并同意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三、合同條款的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對象。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目前,多數說認為合同關系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民法典所謂標的,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
3、質量與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征。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于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于大多數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6、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么程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鑒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鑒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爭議解決條款包括什么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
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上有爭議,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合同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適用,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