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權可以約定嗎(優先受償權可以約定嗎法律)
優先受償權是什么
優先受償權是什么?我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法律知識,希望分享的內容能夠有所幫助。
優先受償權是什么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于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分類:
優先權分為物權的優先權(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債權優先權(如臺灣及大陸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權)
物權與債權兩種性質的優先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五條 【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擔保物權中關于債權人在債務人到期無法履行債務的情形下,就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優先受償的規定,即在擔保物權中,如果債務人到期無法履行主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的,擔保物權人就依法享有就擔保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1、協議方式。當事人可以協議折價、拍賣、變賣;但該協議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否則,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
2、訴訟方式。只有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優先受償權能約定嗎
法律主觀:
優先受償權當事人可以約定,約定優先受償權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優先受償權屬于民事權利,我國民事活動遵循意思自治為原則,因此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下,可以約定優先受償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