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什么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拒簽可賠償)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和口頭
法律主觀: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一規定明確了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采取的方式為書面形式。
我國勞動仲裁委員會接受到的關于勞動糾紛的案件當中,有的時候,用人單位和員工產生勞動糾紛的原因在于,雙方的勞動合同當中的某些條款實際上已經進行了變更,但是是通過口頭的形式進行的,這就很容易在日后履行勞動合同的時候發生違約狀況,那么,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什么形式?
一、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什么形式?
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由于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5、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三、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復;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后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后,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進行的,所有的口頭約定都根本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于員工和用人單位來說,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僅僅是通過口頭約定的,雙方都有可能在日后面臨中的法律風險,因此必須要通過書面的形式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什么形式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在勞動合同制度實行的過程中,有的用人單位就利用勞動合同的變更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變更勞動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變更的流程是什么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