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錢民警是否能夠獨自取出
緝私警察可代收犯罪嫌疑取保候審保證金嗎
不可以。取保候審保證金應當存入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警察不可以直接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法院判了,公安局取保候審金能退嗎
下達判決之后可以退還保證金,取保候審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不能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不能妨礙證人出庭作證。申請取保候審要得到法院的批準,要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還要出具保證書。
一、下判決了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能退嗎
退還。在法院作出判決后,取保候審也就結束了。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十二個月。在解除取保候審時,公安機關必須下達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在公安機關作出退還保證金決定后,就可以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了。
取保候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非監禁強制措施。非監禁表明,被保釋候審人不同于被逮捕和拘留的人,他們享有一定的活動自由。其次,取保候審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符合保護人權的要求。只要被保釋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不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被保釋候審人出國不違反取保候審的目的。當然,對于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來說,被告去其他地方并不是沒有限制的。被保釋等待審判的犯罪嫌疑人,經決定機關同意,經執行機關批準,可以離開市縣。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么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部門都有權采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
(1)公、檢、法部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采用取保候審。
(2)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
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部門。決定取保候審后,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證書并簽名或者蓋章。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部門為公安機構,公安機構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法院下達判決書之后,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需要退還給申請人。申請取保候審要遵循三個流程,分別是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執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屬于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由公安機構負責執行,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錢公安局不退怎么辦
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由誰收取?公安機關還是法院?
由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通知將保證金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取保候審的錢,如果公安機關一直找理由推脫不還怎么辦?
1.只要取保候審期滿,就應該退還,如果不還,直接向公安機關督查支隊投訴,還有一個比較有效的是向政府的市長熱線投訴,該投訴會轉到公安機關,一般來講也會比較重視。
2.個人不同意樓下下“但是,實踐中,取保候審的保證金 沒有幾個能要回來的”的說法,這幾年,公安部一種在搞清理涉案財物和保證金的行動,查的很嚴的。本人曾經參與過這個工作,只要是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有些嫌疑人自己不愿意拿的我們會送過去,有些找不到人的我們會盡力找到其家屬讓其代領。
3.至少我們這里作為一個內地窮山區,都沒有說貪污涉案人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并且我們這里保證金都是進銀行專用賬戶,辦案民警也是取不到的。
取保候審保證金繳納方式,是現金還是銀行交的
取保候審就是要交現金。
一般是由被取保候審當事人自己或家屬拿著收取保證金通知書(交銀行的那聯)親自到銀行去交納,然后由銀行開回執給取保候審的公安局。
但實際操作中,家屬往往不清楚這些程序,一般都直接交給民警,民警交到指定的銀行,銀行的回執入卷存檔,除了回執,銀行還要開一個類似存款的收據,這個收據是交本人的。
擴展資料:
交納保證金的要求: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注: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注: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審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