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品房交房的法律(關于商品房交房的法律法規)
交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民法典商品房交付條件
法律主觀:
商品房交付的條件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 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條也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不得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 工程竣工驗收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民法典關于新房交房條件
民法典關于新房交房條件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
2、真實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這些規定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也是新房交房條件的基礎。民法典中關于商品房交房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交付條件:商品房的交付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此外,商品房面積還需要完成最終的測繪。
2、交付通知與接收:開發商應當在約定的交付日期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應當在通知期限屆滿前查詢該商品房的相關情況,發現不符合交付條件的,有權拒絕接收。
3、交付手續:買受人應當在收到交付通知后按照約定時間攜帶相關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交付手續。在辦理交付手續時,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出示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以及測繪報告。
4、質量保證與保修: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在商品房保修期限內,開發商應當承擔保修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交房規定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雙方應當明確約定交房條件、時間、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民法典關于新房交房條件的規定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雙方在簽訂新房買賣合同時應明確約定交房條件,確保合同內容真實、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應遵守合同約定,如一方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規定了建設工程竣工后的驗收和交付使用的要求。發包人應根據相關規范和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合格后支付價款并接收工程。只有經過驗收合格的工程才能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則不能交付使用。
商品房住宅“交房即交證”,是什么意思?購房者維護合法權益有哪些途徑呢?
商品房住宅“交房即交證”,是什么意思?
所說“交房即交證”,就是指新建商品房新項目交房時,在有關前期準備工作進行前提下,不動產登記機構與稅收、金融企業等部門聯動,在交房當場為提交申請的購房者申請辦理不動產權、授予不動產權證書。換句話說,購房者在收房拿鑰匙后,不管按揭購房,或是全額付款結清,只需還清稅金、配齊材料,可在收房時同歩申辦不動產權,領到不動產權證書。
交房即交證有哪些好處呢?
1、縮短新房銷售的時間也
開發商根據交房工程驗收,再取得”三書一證一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竣工驗收備案表》),再從小區業主拿到房產證,正中間步驟必須3-6個月時長。正中間步驟被立即簡單化,這就意味著限購時長被縮短3—6個月。
2、防止了沒拿到房產證的分歧
業主在工作交接新房的與此同時就可拿到房產證,立即防止了因種種原因沒拿到不動產權證書,進而阻攔落戶口、子女上學、銀行借款等造成矛盾糾紛問題。這完成了小區業主住權與產權年限同歩,保證了買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
購房者維護合法權益有哪些途徑呢?
1、與開發商或中介公司協商處理。
異議彼此立即商議是當前處理房地產業異議的最常見的方式,都是法律維權環節中第一步。無論發生什么,首先想起好講好商議,這也是高效率最高,給彼此節約很多時間。不論是口頭上或是書面通知,跟開發商或中介公司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討解決方案。
2、要求媒體曝光。
假如開發商或中介公司態度不好,尤其是大企業,更在乎外界品牌形象,能通過媒體曝光逐步推進妥善解決難題,從而給購房者展開了警告,如果可以導致比較大的社會效應,應該會有功效的,但也要知道,新聞媒體并沒有強制性權。
3、有求于消協并進行舉報。
假如拒絕調解,那么就可以找本地消費者協會舉報,尋求幫助消費者協會對有關商住樓買房糾紛開展協商。當然你需要提供詳盡的文字材料和證明文件。就算消協也許不會對開發商作出特別大的強制管束,但會對開發商的信譽。因此也會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4、向有關主管機構申請調解解決。
向有關主管機構申請調解解決針,包含在購房時碰到交房后宣傳策劃與實際不符、品質、推遲交貨、物業管理服務、虛假宣傳、收費標準等諸多問題,購房者能夠向有關建設局、規委、房產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統計局等有關部門舉報并申請調解、解決。
5、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假如是行政爭議以外的糾紛案件,如買房合同的效力等諸多問題,購房者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備法律約束力。當然前提是,在雙方合同中有約定仲裁協議,或是過后達到書面形式仲裁條款,不然仲裁委員會沒有權利審理。這種方法較為便捷,并且也全是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
6、最終不得已就跑起訴。
通過上述方式都難以解決困難時,最終不得已,那就只能根據司法途徑,向司法部門提到處理有關問題的起訴了。起訴注重直接證據,購房者一定要注意搜集證據。并且還要保留好有關的證據。理解了直接證據,在訴訟中就會事半功倍。
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質量瑕疵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或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開發商按照預售合同之約定承擔維修和一倍賠償的責任。
購房者與開發商在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可以對房屋質量瑕疵賠償做出明確規定,這樣對保障自身利益比較有利。當事人雙方可以在預售合同里約定:如購房者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有其他質量瑕疵的,購房者在保修期內可以要求開發商除免費維修外,還需按照修復費的1倍進行補償。
雙方商定對商品房其他工程質量有爭議的,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自房屋驗收交接起,開發商對該商品房負責保修,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由雙方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進行約定。
三、超過保修期,開發商不對非主體結構質量瑕疵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超過保修期,開發商不對非主體結構質量瑕疵承擔保修責任
四、開發商對對房屋拒絕修復的法律承擔。
開發商應當對交付的房屋質量承擔擔保責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五、開發商注銷后,質量瑕疵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民事主體承擔。
當事人行使其權利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開發商對其開發的商品房若發生質量瑕疵,理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其負責。若開發商主體發生注銷,應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其他民事主體承擔。開發商主體消滅后,商品房質量瑕疵維修的責任應由其繼承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