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承擔責任的主體(醫療損害承擔責任的主體是)
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是
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如下:
醫療損害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機構需要承擔由醫療損害責任帶來的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其中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醫療事故判定標準如下:
1、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行為的違法性;
3、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4、過失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件,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并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后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并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在訴訟過程中,遵循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院方有責任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診療護理常規,如果不能證明,則責任在院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和推定過錯原則。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和推定過錯原則。我國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
2、患者產生了人身損害的后果;
3、醫療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或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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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是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發生后,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什么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行政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承擔主體
醫療損害的責任主體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其中患者在進行治療當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損害事實;
3、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因果關系;
4、醫療技術過失。
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3)不能或者不適合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履行前款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1、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以具有醫療過失為前提;
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過失是醫療技術過失;
3、醫療技術過失的認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證明;
4、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損害事實只包括人身損害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是適用《侵權責任法》
您好:
1、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
2、《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