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方與實際履行不一致(合同一方未履行義務,相對方履行)
合同約定和實際不一致是什么意思
合同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如果雙方沒有異議的,一般以實際履行為準。如果合同中一方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約定簽訂主體與履行主體不一致有哪些規定
合同簽訂主體與履行主體不一致的追責是合同中依法約定了追責方式和違約責任的,按合同的約定;未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上述主體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簽約單位與用工單位不一致,該如何維權?
一、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簽約方不一致怎么辦有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閱合同后,將勞動者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造成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發生糾紛時,容易相互推諉,不想承擔責任,損害勞動者利益。對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應列具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以簽約對方為當事人;如果簽約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不一致或者簽約的用人單位與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不一致的,則應將實際用人單位和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與簽約的用人單位列為共同被告。二、勞務派遣的工種包括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隨著1995年《勞動法》的實施,我國已經消除“正式工”、“臨時工”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在用工單位中,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現在有一種“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與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工,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國外主要以“項目型”派遣或外包為主,占整個勞務派遣市場的7成以上。在這種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崗位因項目的設立而存在和結束,項目周期通常在12-15個星期左右,崗位人員在項目結束后就由勞務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項目工作。總體而言,以崗位而論,存在臨時性、專業性、輔助性等特征。像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將100多個行業和崗位全部列出來,只有在范圍內的工種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屬于非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尚元也建議,應該學習日本等國勞務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一一列舉出來。為此,他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直接列舉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二是授權由國務院來規定,在修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時對崗位范圍予以明確。
合同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
法律分析: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改變了合同約定內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該履行行為,那么改變履行的一方屬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錯誤,需承擔違約責任,還需按照合同約定重新履行。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改變合同約定內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這種情況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改變了合同原約定的內容。屬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應當以實際履行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合同簽訂主體與履行主體不一致,出了問題誰負責?
法律主觀:
合同簽訂 主體與履行主體 不一致的,一般情況可以由 第三人履行 合同,這屬于簽訂合同的主體與第三人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該合同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此時只能有簽訂合同的主體來履行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 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 不履行債務 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內容與實際不符
法律主觀:
合同內容和實際不符的,屬于意思表示虛假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確認合同無效 。實際履行的 合同的效力 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 法律約束力 。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