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向第三人履行(買賣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甲方可以隨意更改受領主體嗎)
第三人代為履行四要件
法律主觀:
一、第三人代為履行有什么其他注意事項
第一,代為履行的第三人必須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專題講座中認為,該合法利益,可以是財產利益,也可以是身份利益。比如上述二手房買賣案例中,買受人代為履行的目的是為了滌除抵押完成房屋過戶;在總分包案例中,總包代為履行的目的是為了農民工能繼續(xù)施工,保障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工期。但若該第三人與履行債務并不具有任何關聯,無任何利益瓜葛,則不能直接代為履行,債權人也可拒絕接受,否則可能會侵害到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在滿足上述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第三人有權直接代為履行,并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債權人也不得拒絕。
第三,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則不能適用第三人代為履行規(guī)則。因為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后,債權人的債權依法轉讓給了第三人,發(fā)生了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而民法典第545條已規(guī)定了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故為保持前后統一,本條第一款后半句規(guī)定了與民法典545條相同的除外情形。
二、代為履行中第三人的義務與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這并不等于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有其獨特的效力和后果。
第一,第三人并非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并非一定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確允諾,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仍然有效。同時,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換言之,第三人與合同債權人之間不發(fā)生任何法律關系,債權人不得基于其與債務人的合同關系向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
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不能請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只能基于合同約定向債務人請求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實務中,第三人履行和債務轉移在形式上有相同之處,在有些情況下,一旦發(fā)生糾紛,第三人可能會因約定不明而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規(guī)定逃脫責任,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企業(yè)法律顧問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根據合同目的和交易習慣,按不同情況予以認定承擔責任的主體。
債務轉移分為兩種:一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此時由債權人只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二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此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他們共為連帶債務人。
因此,在第三人代為履行時,債權人起訴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債務為由抗辯,債權人能證明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已經轉化為債務轉移的情形,則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不再僅僅是履行人,需向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例如當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共同達成協議,明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時,應當推定三方當事人具有債務轉移的意思,第三人應承擔直接的清償責任。
三、什么是第三人代為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該條規(guī)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替?zhèn)鶆杖舜鸀槁男惺且环N形成權,其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也就是說,只需第三人單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占纯僧a生效力。
(二)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三)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四)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應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如果第三人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不產生委托人的介入權。請問這句話該如何理解?
其實這就是《合同法》第403條規(guī)定的隱名的間接代理。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所謂不產生委托人的介入權,就是指這個“除外”)
舉例說明:甲和乙之間有矛盾,但甲非常想從乙處購買一古董花瓶,乙不愿賣給甲。甲遂委托丙,讓丙去買。丙在和乙簽訂合同時,并未告訴乙,自己是受甲委托,幫甲購買。合同簽訂后,乙后悔,不愿向丙給付花瓶,丙把此事告訴甲,此時甲沒有權利以自己是委托人的身份,直接依據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讓乙把花瓶交付給自己,因為訂立合同時,若乙知丙系甲的委托人,根本不會同丙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此買賣合同僅約束乙丙二人,甲不能以委托人的身份介入該項合同中,即不產生委托人的介入權。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
首先,基于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比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了承攬合同,債務人負責完成房屋的裝修工作,債權人和債務經過協商,房屋裝修工作可以由第三方公司代為履行。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對性,也就是合同的效力僅對合同的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所以,如果第三方公司沒有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者是債務人,而不是第三方公司。債權人起訴時,應當將債務人列為被告,而不包括第三方公司。
其次,民法對“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里雖然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對人,合同仍然只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生效,至于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債權人在所不問,只要第三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就存在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最后,總結一下,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規(guī)則
法律主觀:
第三人代為履行的規(guī)定: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由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藶閭鶛嗳寺男邢鄳x務的一種履行方式,需要第三方同意才可以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三人履行也可視作債務人履行。合同法已失效,關于第三人代為履行的規(guī)定在民法典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