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還的婚前債務離婚后怎么算(幫老公還婚前債務離婚后能要回來嗎)
婚前男友出首付寫女方的名字,共同還貸,離婚后怎么處理
離婚時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購買、產權證在婚后取得歸個人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財產購買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在婚后取得的也歸個人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房屋為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支付首付付款后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婚前財產。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
3、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有債務的應當返還。
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購房時也有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財產,剩余末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4、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于雙方協商,并為共同所有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房屋糾紛時需要注意,本條規定的適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不動產買賣合同簽訂于婚前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有一個隱含條件,就是夫妻雙方實行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在約定財產制情形下,雙方財產各自分開,基本不存在本條規定的貸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權以及如何補償的問題。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于婚后,意味著購房的意思表示發生在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不符合本條適用的情形。
二、首付款由簽訂合同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
首付款作為購房時第一次支付的款項,根據相關規定最低比例約在20%,在房價高企的如今,首付款也是一筆不小的金錢投入。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中相應的價值部分不可避免地帶有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從現實來看,多年來房價持續呈現上漲走勢,首付款在房屋價值中對應部分的款項金額也在慢慢擴大。這種帶有個人財產性質的權益,人民法院必須給予保護。
假如房屋買賣合同雖然簽訂在婚前,但首付款是由男女雙方共同分擔支付,就不符合本條所規定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的條件。這種情況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可參照本條第2款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將另一方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向對方補償。
三、婚后還貸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成立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也不排除夫妻一方或雙方均保留有一部分個人財產,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個人財產的情況。如住房貸款的償還一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是個人財產,就不能認為購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投入,也就排除了房屋的一部或全部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當然,在審判實踐中,還貸使用的是否是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方能認定。一般而言,認定是否滿足“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應當從兩個方面掌握:一方面從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看,還貸的時間只要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即可認定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另一方面,夫妻之間是否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案涉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的約定,如雙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或者對案涉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約定,或償還貸款使用的確是個人財產,則排除本條規定的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幫還的婚前債務離婚后怎么算
幫還的婚前債務離婚后怎么算根據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一方婚前負債原則上為個人債務,由其自行承擔還款義務;
2、債權人如果有證據證明錢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還債。
婚前個人債務包括:
1、婚前個人債務;
2、約定婚后財產分別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3、婚后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或擅自籌資,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5、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6、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
7、未經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范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8、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9、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
10、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11、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前幫忙還債的離婚后能否要回
法律分析:共同償還婚前個人債務,離婚后需要補償的。夫妻二人婚前的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結婚也不能改變這一原則。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則其行為屬于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利。如果雙方離婚,另一方可向其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