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情形)
公司法召開臨時股東會有什么規定
法律主觀:
公司法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規定是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相鄰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按照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 )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答案】:C, D
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主體。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選項ABE是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會議召開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是什么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認為必要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提議召開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具體召開的時間由公司自行確定。但如果符合法律的規定,也是允許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臨時股東會要求在兩個月之內就需要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召開條件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必須由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與股份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資本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議的決議范圍較為狹窄,一般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擴展資料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并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沒有明確限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公司章程確定。
此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會會議審議涉及公司改制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或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臨時股東會會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董事會會議
董事長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嗎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方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是否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
董事長沒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主體和要求是: 1、股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數”)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監事機構。公司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法律并未規定提議監事的人數比例,因此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一個監事,均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02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