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有權召開股東會嗎(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
小股東股權不到10%要滿180天才能申請召開股東會嗎?
股權不足10%的小股東不管時間多久是沒有權利申請召開股東會的,但是超過3%的小股東可以在股東例會上提出動議,而股東例會是每年一次定時召開,如果不足10%小股東想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還是聯合更多的小股東吧。
給你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相關的指引和法律。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我國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結合法條,本人概括為,
一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如董事不滿規定的人數,公司虧損到一定程度。
二是特定主體的請求,如股東、董事、監事請求或提議。
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
臨時股東會召開也有相關的程序(見法條)。
參考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小股東在公司有什么權力
小股東在公司的權利:
1、知情權。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董事會、監事會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一些“重大事項”。就算小股東不在董事會、監事會,只要持股3%,都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交議案。股東大會需要討論這個議案。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
4、行使優先購買權;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如果持股10%,覺得有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可以在董事會、監事會都不召集的情況下,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甚至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大股東被羈押,小股東是否可以召集開股東會?
可以的。
公司法規定: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小股東有沒有權力召開股東會議
有這個權利,只要股份達到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議的要求。
一般情況下,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持有股份數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股份數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具體要查看公司的章程。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九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公司小股東有沒有權力召開股東會議?
公司小股東只是理論上有可能召開股東會議,但這需要聯合很多小股東才行,否則隨便一個散戶小股東都能召開股東會議,一年365天都不夠。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董事只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權利,而有權提議召開并不等于有權召集。股東會會議首先是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其次是在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情況下,由監事會或者監事召集和主持,最后在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公司經營管理出現矛盾的情況下,股東違反程序規定自行召集、召開股東大會,并利用占絕大部分股權的地位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屬于濫用股東權力的行為,剝奪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權利,必然導致表決方式也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