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收購股東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收購股東股權如何處理該部分股份)
股東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法律分析: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在特定的情形下,公司股東的可以請求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回購自己的股權,公司收購股權實際上就是股東轉讓股權的一種特殊形式,由于收購主體是股東所在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本質就是股東撤回自己的出資行為。
《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權嗎
一、《 公司法 》 有限責任公司 和可以回購股權嗎? 《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問題僅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的規定。 針對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隨后采用但書方式規定了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股東可以退股嗎?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 定金 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三、 股權轉讓 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于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并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 繼承 、公司合并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于,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股份制公司的管理層有權回購屬于自己公司的股權,但是一定要在滿足以上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回購,同樣,股東也可以用退股的方法實現減少投資資本,但是無論是做什么,都要遵循法律原則的情況下進行,這樣才能使自己做出的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否則,恐怕會給自己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事實上,有限責任公司很少有主動去回購股東的股權的,但我國《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規定可以說非常的寬泛。現在國家允許公司通過股權的這種形式來獎勵本公司的優秀職工,這也是一種常見的回購股東股權的操作方法,簡單來說,只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權的,都要有以其相符合的證明材料。
有限責任公司收購自己股權合法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收購自己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可以不經其他股東同意,進行出質?
以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不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
因為以股權出質的,自登記時質權設立,而根據法律規定,在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并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的材料。但是在要實現該質權時,也即要轉讓該股權時,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取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
相關法律可參考: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擴展資料:
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五、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股東會決議,免去轉讓方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六、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七、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
八、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九、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并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十、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的規定
(一)對內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對外轉讓
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按法定:
(1)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于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確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轉讓股權的程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東股權嗎?
??公司在經營中基于特定需求或法律規定,有時需要將本公司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購回,此即為股份回購。股份回購包括股份的強制回購和公司主動回購。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問題僅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的規定。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隨后采用但書方式規定了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對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是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第一百四十三條在公司法中的章節位置看,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是非常明確的,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購自身股權的規定。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由于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禁止性規定,應視為有限責任公司可自行回購股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非純粹私法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回購涉及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等,應體現更多的強制性。我國繼受大陸法系的立法傳統,對于股份回購問題采取了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就表明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推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主動回購股權持否定態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流程是什么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之間 股權轉讓 流程如下: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 公司法 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 律師 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并形成 股東大會決議 ,按照 公司章程 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并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九、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 股權轉讓合同 或 股權轉讓協議 。 十、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證 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 繼承人 繼承 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收購有限責任公司部分股權需要什么手續
股權收購(share acquisition)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B公司持有的商品條碼,仍由B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東或股東股份數量持有情況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改變。商品條碼持有人未發生變化,其使用權當然也未發生轉移。
操作流程
第一,起草、修改股權收購框架協議;
第二,對出讓方、擔保方、目標公司的重大資產、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
第三,制定股權收購合同的詳細文本,并參與與股權出讓方的談判或提出書面談判意見;
第四,起草內部授權文件(股東會決議、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等);
第五,起草連帶擔保協議;
第六,起草債務轉移協議;
第七,對每輪談判所產生的合同進行修改組織,規避風險并保證最基本的權益;
第八,對談判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或風險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第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第十,協助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的工作;
第十一,辦理公司章程修改、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十二,對目標公司的經營出具書面的法律風險防范預案(可選);
第十三,協助處理公司內部授權、內部爭議等程序問題 (可選);
第十四,完成股權收購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