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認罪(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認罪會怎么樣)
證據(jù)確鑿,但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
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定罪是根據(jù)犯罪事實決定的。不會因為拒不認罪,態(tài)度惡劣就加重情節(jié)。坦白可以從輕減輕,拒不認罪并不會加重,因為法官審案講究證據(jù),當事人的口供,陳述并不決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積極認罪想去吃牢飯,可犯罪并不是你,證據(jù)不指向你,那么就不能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
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jù)證明;
(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拒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觀點和做法是建國初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審判領域的應用,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有其合理性。
為了貫徹《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guī)定,司法人員應從程序的價值和人權保障等角度審慎對待被告人“不認罪”的訴訟行為,不宜再將被告人的辯護行為視為“拒不認罪”,進而“從重處罰”。
刑事案件一審已經開庭,但是沒有判,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 按照法律規(guī)定,什么時候會再審,什么時候能判刑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被告人當庭翻供,法院一般會以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為準。
3、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不應再收集證據(jù)。
刑事案件只要不認罪就不會有事嗎?
不是。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訴訟原則是: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也就是說,如果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其犯罪,且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定罪。
實踐中,也有很多案件是零口供基礎上判定有罪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不認罪雖然不是取保候審的禁止條件,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不認罪是不好辦理取保審的。
取保候審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jù)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能否成立自首?
在嫌疑人被機關抓捕之后就會對其進行勸誡希望其能夠自己主動的認罪而減少法院對其的判決以及機關的工作負擔,但是很多犯罪人在面對嚴厲的公安的時候可能還想著可以逃脫 罪名 而選擇不認罪,那么, 犯罪嫌疑人 不認罪能否成立 自首 ? 一、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能否成立自首?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在自動投案的同時,又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犯罪,在司法機關面前拒不認罪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這是因為:首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行為人如實供述客觀事實,至于對案件的定性,由司法機關負責。行為人如實供述了客觀事實,但在主觀上對該事實的評價存在認識錯誤,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換言之,自首的成立,不以行為人認罪為前提。其次,應當注意區(qū)分如實供述與合理辯解。如實供述是指將本人所犯罪行客觀地陳述出來,而自我辯解則是在客觀陳述自己罪行的基礎上,對本人承擔責任的輕重進行解釋。合理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訴訟 權利,不能因為行為人進行了自我辯解而否定其供述的如實性。因此,只要如實供述罪行,即便做了為自己開脫罪責的辯解也不能否認其自首的成立。例如:行為人如實交代 盜竊 事實,但是又辯解自己的行為屬于饑寒起盜心,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或者如實交代 搶劫 事實,又堅持把犯罪性質說成搶奪的,都應當成立自首。 當然,如果行為人故意隱瞞主要犯罪事實或關鍵情節(jié),并以此為借口為自己開脫罪責,則不屬于合理辯解,也不屬于如實供述,不成立自首。 相關知識: 認罪是罪犯承認犯罪事實,并對其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產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認識。從認識的內容和程度來看,包括兩個層次、三個繼起遞進的環(huán)節(jié)。兩個層次是承認犯罪事實是認罪的低級層次,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認罪的高級層次;三個環(huán)節(jié)即認罪、服判、守法。承認犯罪事實,指罪犯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無保留地如實供述。一般來說,罪犯只要把主要犯罪事實和犯罪的主要情節(jié)交待清楚,即可認為系承認犯罪事實;認識到犯罪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指罪犯對其犯罪行為產生與刑事判決基本一致從而合乎行刑目的要求的認識,即認識到并承識其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及其受懲罰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有認罪,才可能服判,服判是認罪的必然認識結果;只有認罪服判,才可能進而領悟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神圣性和法律的嚴肅性,形成遵守法律的必要性的認識和其實踐,遵守法律遂又是認罪服判的必然認識結果。三個環(huán)節(jié)在時間上繼起,在認識水平上遞進,最終通向 刑罰 感受能力 綜上所述,雖然大多數(shù)犯罪嫌疑人在被抓住之后都會力求為自己的刑期付出努力從而得到減少,但是也有少數(shù)人對自己的罪行表示否認卻在后來想通之后想要自首也是會被法律和法院所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