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監督申請書(刑事案件立案監督申請書范文)
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申請書
法律主觀:
1、申訴書如果寄到檢察院,應當寄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 2、如果寄到法院,應當寄到法院的立案庭。 3、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刑事案件的申訴時效一般為兩年,特殊情況下,不受兩年限制,從 刑罰執行完 畢之日起算。 注意要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檢察院立案監督需要哪些材料
立案監督申請書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復印件一份、經過公安機關復議的,提交復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一份、申請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須提交與被害人的關系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須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一、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的材料來源有兩方面:
①通過人民檢察院的各種業務活動發現公安機關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
②通過被害人的申訴獲得。
二、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三、向檢察院申請立案偵查監督申請書包括那些內容?
1、申請人
2、被申請人
3、申請事項
4、事實與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立案監督需要什么材料
資料如下:
1、立案監督申請書一份。
2、不予立案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3、經過公安機關復議的,提交復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一份。
5、申請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須提交與被害人的關系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須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一、檢察院如何開展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在具體辦理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時,受理公民、組織的報案、舉報時,以及進行調查研究時,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應當在《通知立案書》發出后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二、什么是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范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雖把刑事立案活動納入了監督范疇,但其主要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情況,對于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情況的監督,尚無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不應當立案而立也是一項關乎公民、法人合法權利的十分嚴肅的刑事訴訟活動,也應納入立案監督的范疇,特別是在我國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觀念中,一個人即使只被偵查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在社會上都會對之產生相當負面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刑事案件立案監督申請書
法律分析:申請人:申請人對市區公安局年月日()X字第X號不立案決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要求。請求事項:申請理由:此致人民檢察院申請人: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怎么寫
法律分析:1、首部。
(1)標題。寫明“立案監督申請書”。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寫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3)案由。寫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作出的不立案決定,并且注明其文號。
2、正文。
(1)申請目的。目的是讓人民檢察院提起法律監督程序,經過審查,通知公安局對何案立案偵查。
(2)申請理由。要將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事實敘述清楚,主要寫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行為過程和危害后果等要素,同時要用確實、充分的證據對影響定罪的主要事實加以證明。根據相關刑法條款,寫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了何罪,寫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說明其不予立案是不對的,從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法律監督程序,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3、尾部。寫明致送的人民檢察院名稱,申請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五十七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確的,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答復控告人、申訴人。
第五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于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立案監督申請書范文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檢察部門,由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