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故意傷害罪判多久(打架故意傷害罪判多久)
綁架中故意傷害怎么定罪
綁架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應以綁架罪一罪論處,對于綁架中故意傷害而未致人死亡的定罪,應當結合故意傷害行為所發生的階段進行討論。在控制人質階段有故意傷害行為,一般只以綁架罪論處。在綁架狀態持續階段有故意傷害行為,應以綁架罪與故意傷害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綁架罪的判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1、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傷害他人罪怎么判幾年
【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罪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雹段族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燃衫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源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綁架罪/故意傷害
這是在綁架過程中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其嚴重殘疾的行為的處罰問題。又分為兩種情況
1出于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的故意,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被綁架人致其嚴重殘疾,行為人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死刑。
2對綁架過程中,勒索的財物已到乎或不可能得到勒索財物的行為人也放棄了勒索財物的追求,因遷怒被綁架人而故意重傷被綁架人的,應以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兩罪并罰。
在綁架中對被綁架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致人重傷的應如何定罪量刑
筆者認為,對于綁架過程中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情形定一罪還是定數罪,不可一概而論。具體而言,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其死亡的,尚未超出綁架罪的加重構成的評價范圍,仍然屬于《刑法》第239條規定的“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情形,應以綁架罪一罪論處,因而自然不存在另行定故意傷害罪的問題。但在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下,《刑法》第239條則并未排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或實行數罪并罰的可能性。上述前一種觀點認為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情形只能定綁架罪一罪,這就意味著將故意傷害行為包容在綁架罪之中予以評價。問題是,在行為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被綁架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的規定,最高刑為死刑,而以綁架罪論處,最高刑則為無期徒刑。這樣,按照上述前一種觀點,就會出現法定刑較高的行為反而包容在法定刑較低的行為中加以評價的現象,這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上述后一種觀點認為對于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情形應予以數罪并罰,這就意味著綁架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故意傷害行為相對于綁架行為而言都具有相對獨立評價的意義。但是,綁架過程中的故意傷害行為在不同的階段實施時,其獨立性是有所不同的,因而應該予以區別對待。在故意傷害行為屬于綁架罪實行行為的暴力手段的表現形式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以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就意味著傷害行為既作為定綁架罪的根據,又作為定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一事兩頭沾”,違反一行為不得重復評價的原則。基于上述分析,對于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而未致其死亡情形的處理,應當結合故意傷害行為所發生的階段進行討論。一般而言,綁架罪的客觀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即控制人質階段和綁架狀態持續階段。在前一階段,行為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目的是通過排除被綁架人的反抗能力、抑止其反抗意志,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此時的故意傷害行為實際上屬于綁架罪的暴力手段的具體表現。如果此時的故意傷害行為能夠被包括地評價在綁架罪的范圍內,就可以只以綁架罪一罪論處。具體說來,如果控制人質階段的故意傷害行為不符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規定(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致人重傷,但尚未造成嚴重殘疾,或雖造成嚴重殘疾,但未使用特別殘忍手段),則此時的故意傷害行為就可以被認為是已被包括地評價在綁架罪的暴力手段之內。而如果控制人質階段的故意傷害行為符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規定,如前所述,對此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以綁架罪論處,法定最高刑則為無期徒刑。這樣,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罰原則,便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由此可見,二審法院所持的“犯綁架罪只有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才能判處死刑”的觀點顯然只是依據1997年《刑法》第239條第1款關于綁架罪加重構成的規定而推論出來的,而并未考慮到在行為人所犯的綁架罪與故意傷害罪形成想象競合關系的情況下,對其仍有可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判處死刑。而在后一階段即綁架狀態持續階段,人質的人身自由已被剝奪,故意傷害行為排除被綁架人反抗以控制其人身的手段作用一般不再顯現,這時的故意傷害行為相對于綁架行為而言表現出相對的獨立性,有必要給予單獨評價,因此,應以綁架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否則,僅以綁架罪一罪論處,便意味著將故意傷害行為包容在綁架行為中予以評價,而這就抹殺了故意傷害行為的相對獨立性。
犯故意傷害罪和綁架罪,大致要判刑幾年?可以保釋嗎
綁架后又故意傷害數罪并罰嗎
是的, 綁架 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屬于 綁架罪 中的情節嚴重情形,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 或者 沒收財產 。綁架后又 故意傷害 的應當 數罪并罰 ,但是法律將綁架后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擬制為綁架罪一罪。所以綁架后故意傷害的是要數罪并罰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
綁架中故意傷害怎么定罪
法律分析:綁架中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以綁架罪一罪論處,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脅迫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