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協議)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等。關于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分為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應注意什么
1、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書面通知“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應予賠償的損失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勞動者自動離職應履行通知義務,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等。
出現哪種情況公司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那么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是關于勞動者預告解除的規定。所謂預告解除,是指無需取得對方同意,勞動者只要按照法律規定預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從有關條文的規定來看,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較,有以下幾點不同:
(1)《勞動合同法》是以勞動者享有權利的角度來規定的,它明確了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權利。而《勞動法》的規定則是從勞動者應履行義務角度來規定的,它強調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履行的義務。但要注意的是,勞動者行使預告解除的權利受到以下兩個條件的約束:
一是必須提前30天預告,即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報告;二是預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2)明確了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法》第3條所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的體現,即勞動者就業自由權利的體現,該權利不受勞動合同期限約束,因此,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享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權利。
但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然給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影響,甚至帶來損害,為此,《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該權利行使加以了限制,即要求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能夠有足夠時間安排人員替代辭職的勞動者,盡可能降低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避免帶來損失。
但試用期間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相互磨合時期,法律允許雙方在試用期相互進行考察和選擇,任何一方覺得對方不適合自己,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與《勞動法》有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法》把試用期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作為預告解除的一種特殊情況來規定的,而《勞動法》則是作為勞動者即時解除的一個原因。實際上,《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多是用人單位存有違法或違約行為情況下,勞動者享有的一項救濟權利,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則與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無關,因此,將其作為預告解除例外來規定,在分類上更科學。
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情形主要有員工因個人患病在醫療期結束之后也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其他任何工作,公司運營過程當中發生了某些重大的變化,勞資雙方無法針對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的意見,或勞動者本人不能勝任工作的這些情況。
一、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可以隨時辭退員工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的事由,公司辭退員工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不能無緣無故提前通知員工下個月要解除合同,可是,在以上的這三種情形當中公司基本上都是即刻就會要求員工離職的,自己開公司也是一樣的道理,總不能明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還給予員工一個月的寬限期,但當時就要求離職的話,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提前解除協議的原因及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及時并且按額支付勞動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者應該享受到的安全保險措施沒有享受到,或者用人單位存在著各種違法的情況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實際原因寫即可。勞動者只是履行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不需要征求用人單位的同意。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哪些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想要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通過法定的程序和約定的手段,如果雙方沒有協商一致,那么勞動者就可以直接用書面的形式告知到用人單位想要離職,然后再發出書面通知后的一個月,勞動者就可以到人事部門去辦理離職手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