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又限制減刑是什么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又限制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會對其在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期間進行變更刑期,變為無期徒刑,但是不得對其減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限制減刑。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有:
【答案】:A、B、D
知識點:暫予監外執行
《刑訴法》第264條第1、2款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A錯誤,死緩應當由監獄執行。
《刑訴法》第265條第1~3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故對被判處死緩的罪犯不適用暫予監外執行,B錯誤。
《刑訴法解釋》第497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犯罪的,應當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應當執行死刑的,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可見,C正確。D錯誤,故意犯罪的裁判生效后,才報最高法院核準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2年,并限制減刑,最低服刑多少年?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道德和公正等多個方面。我將從多個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死刑緩期執行和減刑是什么。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法院不立即執行判決,而是暫緩執行一段時間,以便判決充分得到執行,或根據被告人表現決定是否減為無期徒刑。減刑是指在服刑期間,根據服刑人員表現、改造情況、對罪行的認識等情況,由有關部門對其刑期進行減少或豁免部分刑罰。
從法律角度來說,在我國,死刑緩期執行需要在兩年內對犯人進行表現評估,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減為無期徒刑。而具體減刑時間的長度則需要根據犯罪情節、犯罪方式、社會危害性、犯罪人員年齡、有無悔罪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從道德角度來說,死刑緩期執行和減刑都是在人性化、科學化的基礎上進行的。死刑作為最高刑罰,雖然是嚴厲的懲罰,但是也必須考慮到被告人的人權和人性尊嚴。因此,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盡可能地人性化執行死刑,可以更好地實現公正、合理和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
最后,關于最低服刑年限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一般來說,對于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人,最低服刑年限應該是兩年。減刑的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服刑人員表現良好、態度認真,具有良好的改造和教育意愿,那么可以適當考慮減刑。但是,對于危害性極大的罪行,如殺人、強奸等,應該保持謹慎,避免誤判和濫用減刑政策。
綜上所述,死刑緩期執行和減刑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法律、道德和公正的要求。具體最低服刑年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尊重被告人的人權和人性尊嚴,避免誤判和濫用減刑政策,以實現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司法。
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死緩意思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要先在監獄里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的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的意思如下:
1、 死緩意思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要先在監獄里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 無期徒刑 或 有期徒刑 ;
2、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綜上所述,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的意思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修正案(八)》解釋, 限制減刑 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 死緩 時,若后期有 減刑 ,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