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關幾天(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家庭暴力能不能報警
當一個人受到了家庭暴力后,通常會選擇隱忍,并不會選擇去報警,但我們不能忽視暴力的發生,那么遇到家暴該怎么辦呢?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我國刑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惡劣屬于犯罪,我們不能容忍這種行為。其次家庭暴力屬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家庭暴力不受治安管理處罰辦法約束,如果家庭暴力影響到了自己及其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應該怎么辦?
一、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一種有效措施,可以采取“人身安全保護令”形式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實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針對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情況作出的一種民事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發現受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受害人是因為被妻子、丈夫等施暴者,而面臨失去丈夫與父親以及孩子之間的關愛關系。這種時候不能選擇忍氣吞聲,而是要勇敢地站出來尋求法律保護。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作出的一種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作出的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受理條件要求確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法律另有規定從重處罰的除外。經審查認定申請人違反了該裁定且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定、發回重審、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等。
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受暴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加害協議,或者受害人明確表示實施家庭暴力且尚未離婚的;(三)因受到威脅、利誘、欺騙等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四)涉及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人身安全保護令自簽發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申請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3、雙方之間不存在不正當關系;4、利害關系人對裁決均無異議;5、案情簡單,不影響案件實體審理;6、有明確的被申請人;7、沒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人身安全保護令。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除要求人身安全保護令外,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出具保證書,證明其曾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了家庭暴力侵害。
保證書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目的在于對加害人形成威懾力。當加害人仍然實施家暴時,人民法院應當給予保證書法律效果。人民法院應當對保證書給予審核,發現無效的應撤銷保證書。《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加害人實施下列行為:(一)威脅、恐嚇應當及時制止他人實施家庭暴力;(二)對受害人實施毆打或者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三)妨礙、阻礙有關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工作;(四)阻礙受害人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五)脅迫、欺騙受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六)虐待、遺棄受害人;(七)法律后果本案中,劉某因長期遭受丈夫家暴無法正常生活,被迫選擇離家出走,后被丈夫以“尋找不到妻子”為由再次毆打致傷,劉某被迫離家出走后,還被丈夫以“找不到妻子”為由多次毆打并致死,劉某遭受重大身體傷害后無法正常生活,也無法獲得必要的法律保護。故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劉某再次對劉某實施家庭暴力。劉某必須對自己因遭受家暴而造成的身心傷害和精神傷害負責,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后才可以申請恢復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