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分配順序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參與分配的順序法律規定)
執行順序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執行標的變現費用(評估費、拍賣費用、實際執行費用等)2、訴訟費、執行費3、應當先予執行的款項(1、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等;2、勞動報酬;3、情況緊急需先予執行的。)4、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項的消費者5、建筑工程價款(應在法定期限內主張)6、發生在設定抵押、質押等之前的稅收7、抵押、質押等擔保債權8、 一般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法院執行財產分配順序
執行中財產分配順序按照法院判定的順序執行,按照各債權比例進行分配。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一、關于執行財產分配順序的規定是什么?
1、法院執行有先后順序的。
2、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后償還其他債務。
3、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
4、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5、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后償還。
二、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程序是什么?
1、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第三步: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三、民事訴訟法執行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么?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
第八十九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第九十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第九十一條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執行款分配原則和順序
多個申請執行人分配財產一般按照平等及法定優先原則分配。首先是平等主義原則,其中一債權人起訴,勝訴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其他債權人若要參與被執行財產的分配,應取得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指的是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等。如果其他的債權人已起訴但尚未取得執行依據,那么已起訴的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而獲得參與分配的權利,并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債權人,那么必須在其案件審理結束后才能進行分配。其次,還存在法定優先原則,這是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不同性質的債權還存在受償順序優先的問題,例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享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依法優先受償,其余債權人依其債權額占總債權額的比例受償。其中,若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為多人時,還應該按法律規定的順序確定他們之間優先受償的順序。舉個栗子,在建筑工程糾紛案件中,設立抵押權并已登記的債權人優先于普通債權而受償,而工程承包人對于債務人拖欠工程價款而享有的債權,該債權又優先于抵押權人而受償。
一、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程序是什么: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么:
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2、各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金錢債權;
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這是實行參與分配的實質要件);
4、申請參與分配的申請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輪候查封的執行順序和分配原則
輪候查封的執行順序和分配原則是法定優先權債權先于普通債權受償。
輪候查封的執行順序和分配原則具體如下:
1、多個普通債權并存時若被查封財產足夠時,按債權查封順序先后受償;
2、法定優先權債權先于普通債權受償;
3、多個普通債權并存時,被查封財產不足的,分別適用破產與參與分配制度,按債權比例分配,保護各債權人的公平清償。
輪候查封就是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執行法院依次按時間先后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該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排隊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第一百四十二條 【扣押清單的制作】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扣押物的處理】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執行財產分配順序的法律規定
執行中財產分配順序按照法院判定的順序執行,按照各債權比例進行分配。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一、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二、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的清償順序: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后,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對依職權調查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應當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