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
婚后購買的房產,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另一方算共有人嗎
婚后購買的房產,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另一方是否為共有人要視情況而定。
《婚姻法》中有關規定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1)、若產權證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表示房子為出資方父母對夫妻二人的贈與,自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有證據證明房子是給夫妻一方的。
(2)、如果產權證上只寫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則表示該套房產為父母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不是共同財產。雙方有協議的情況除外。
2、婚后雙方父母出資
雙方父母支付首付,由夫妻兩人共同還貸。這種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的話,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是產權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共同財產。
3、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
這種情況下,無論房子登記在哪方名下,都被認為是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協議的情況除外。
4、婚后夫妻一方出資
如果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的錢是自己的婚前財產,并且有證據證明資金來源,產權證上寫的是自己的名字,那么就是其個人財產,否則就被視為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有協議的情況除外。
擴展資料:
婚后買房只算個人財產的情況:
1、辦理贈與公證。
父母要證明婚后的出資,是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只要贈與人和被贈與人到場就可以。也就是說,只要父母和子女到場,子女的配偶則不需要到場。
除此之外,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寫下“茲證明,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出資多少給某人用于購房,是對某人個人的贈與,而非對其夫妻雙方的贈與?!钡淖C言,公證員在核對了贈與人的出資證明后,證明此次贈與行為合法有效。以后如果夫妻鬧離婚,公證書也能作為證據,以保護父母的財產。
2、簽附條件贈與合同。
父母可以跟兒子兒媳簽訂附條件贈與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也就是在簽訂贈與合同時,約定義務,約定義務不完成,贈與行為可以撤銷。父母在出資給小夫妻購房時,可以與他們簽訂合同,約定只有在他們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合同才成立,否則撤銷。如此,一旦夫妻離婚,父母就可以收回財產,不會遭受損失。
3、請律師見證保留證據。
父母可以寫下書面證明,證明出資只贈與給子女,并由小夫妻倆或其他證人簽字,也可以留下類似的錄音證據。從保證證據的法律效力上看,也可找律師見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后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婚后買房只寫一個人的名字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錢買房:雙方
(1)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分割房產時可以參考各自父母出資比例。
(2)由一方父母出錢的,房產證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如果父母雙方共同出錢,由小兩口還貸的,房產證寫上小兩口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由一方父母出錢還貸,只要房產證上寫小兩口的名字,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出錢買房:單方
根據過去《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單方出錢買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民法典》出臺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已經失效,《民法典》也沒有對這個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目前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的認定存在一定爭議,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流程如下:
1、申請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中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中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辦理結婚材料如下: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后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并寫單獨所有,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你好,得看房子的出資構成,如果是個人的婚前財產,用于婚后購買房子且登記在個人名下,則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購買,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因為房產證形成的權利外觀,登記在冊的那一方可能擅自出售或者對房屋作出其他用途。
【相關法條】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1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