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私局什么案件不送檢察院
緝私局什么案件不送檢察院
法律分析:走私案件不移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海關緝私局辦理的刑事案件
1、走私犯罪案件。例如: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海關其他部門、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武裝掩護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案件;
2、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
一、海關緝私局辦理的走私犯罪案件
1、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緝私部門管轄《刑法》第151、152、153、154、155條和第347條規定的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和走私毒品罪等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2、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
3、海關其他部門、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4、武裝掩護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案件。
二、海關緝私局取保候審誰執行?
取保候審一般有偵查機關執行,一般是公安局,檢察院直接辦理的案件也可以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走私廢物罪】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刑事案件可以不經過檢察院嗎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 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 移送審查起訴 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 會見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 被監視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 審查起訴期間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屬于依法 不負刑事責任 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有權決定不移送檢察院嗎
有權,公安機關對于治安案件等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案件,案情不明、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刑事案件,不會移交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
公安機關有權不移交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治安案件等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案件,案情不明、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刑事案件,不會移交檢察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公安有權決定不移送檢察院嗎
公安機關有權不移交檢察院。具體規定是,公安機關對于治安案件等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案件,案情不明、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刑事案件,不會移交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也就不會移交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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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能否移送到檢察院
我國《海關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
上述條文就是對國家的緝私體制和走私案件的移送作出的規定。
首先,在海關法中確立了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這是因為走私是一種綜合性的、危害面很廣的經濟犯罪,涉及多個領域和管理環節,必須在強化進出境監督管理,規范對外經濟貿易行為,整治進出口貿易秩序和國內市場秩序,加強金融監管等方面實行聯動,施行綜合治理,這樣才能有效的打擊走私活動。統一處理,這是指查獲的走私案件,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實行統一處理;各部門查獲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價款,依法交由海關統一處理,由海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任何人不得坐支截留,不得侵害依法歸國家所有的財物。所以規定統一處理,既是與海關法所確定的海關體制是相適應的,也是為了保護國家的利益。
第二,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這是由海關的基本職能所決定的,也是明確了在各有關方面的聯合緝私中海關所應承擔的具體職責,以及海關與其他部門、單位之間應有的工作關系和法律關系。在緝私工作中,具體的組織,應有的協調,所需的管理,由法律確定海關負責,可以使緝私工作責任明確,有秩序地進行。
第三,關于走私案件的移送,由海關法制定了明確的規則,這是很必要的,主要的意思為:
一是,在聯合緝私的體制中,各行政執法部門都可能有查獲的走私案件,但對這些案件應當依法移送法定的部門處理,而不是誰查獲了走私案件就可以由誰處理。
二是,對于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如果屬于是行政處罰的,也就是尚未構成犯罪的,就應當移送海關依法處理,這是具體執行由海關統一處理的法定原則的。實際上這種移送就是以法定的程序確定了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義務,以及海關統一處理的職責。
三是,對涉嫌犯罪的走私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即對刑事案件有權辦理的機關,具體的是按照案件的管轄分工,移送給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或者地方公安機關,這些都需根據法定的程序辦理,包括公安機關接受移送的走私案件后,也都要依法辦理,遵守法定程序。
海關緝私局證據不足會不會移交到檢察院
會。案件偵查終結之后,偵查機關(緝私局)認為犯罪事實清楚,海關緝私局證據不足會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jiǎncháyuàn)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