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多少(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多少錢)
停工留薪期工資按什么標準發放
停工留薪期工資的發放標準具體如下:
1、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未滿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病假工資發放標準具體如下: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4、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
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
即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不變,具體而言即崗位工資、崗位補貼、安全績效獎金屬于工資總額范圍內,單位應當全額支付。
對于浮動性質的工資,單位可以參照職工正常勞動所得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停工留薪是對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不應該對工資進行克扣。
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一)、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二)、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三)、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過去叫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為遏制小傷大養、休工無限期等現象,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拓展資料: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這里所稱的原待遇是指職工在受傷或未被確診患職業病前,原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按照出勤對待而發給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后工資怎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員工資待遇福利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目前主流觀點是,按照職工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原則上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各省市地區關于停工留薪期的規定,差異較大。
建議您查找、參照當地法律法規。及司法判例的意見,執行。例如山東省規定,工傷職工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該如何進行計算?
第一,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一般來說很多公司都會采用以12個月的工資進行平均以后得出的平均工資為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33條有明確的規定,在工傷期間原有的工資待遇是不變的,但是該工傷條例卻沒有明確原有的工資待遇,包括哪一些,所以在停工留薪之間,往往容易產生一定的分歧。不過在實踐當中,很多的用人單位他們都會按照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進行支付。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小N在一家公司工作,1月份的工資為5000元,2月份的工資為5600,12個月下來他的總工資為7萬元,那么它的平均工資就等于5833元,停工留薪期間他的工資計算就是5833元。
第二,有的用人單位他們給予的薪資結算方式是底薪加提成和相應的福利,那么在停工留薪期間,往往只會給予基本工資。比如說有的人到一家工廠里面去工作,基本工資是2300元,全勤獎是100元,住宿補貼是150元,伙食補貼是300元,通訊補貼是100元,加班費另計。如果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而導致受傷的,那么用人單位在這個時候他們就只會發基本的工資,對于全勤獎以及住宿補貼和通訊伙食補貼等等,那么就不會發放。再者因為受傷期間沒有參加工作沒有加班,這樣也就不會有加班費。
第三,可以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不過這種情況是可遇不可求。有的用人單位的老板,他們還是比較有善心的,對于在工作當中受傷,有的老板可能出于同情心或者說出于對員工的愛護,那么他會多給一點補償。對于這種情況只能說是可遇不可求,如果用人單位愿意跟停工留薪人員進行協商的,那么就不要錯過這樣的機會。只要能夠比基本工資高一點,那么就應該要見好就收,不能夠獅子大開口。
當然工作期間還是要注意好安全,一旦受傷痛的是自己,影響到的是自己的未來。
停工留薪期加班工資
工傷 職工 停工留薪期 工資 ,不包括 加班費 。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是指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 加班工資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 工傷保險 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于審理 勞動爭議 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21.12)》 十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以上資料便是停工留薪期加班工資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