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員工陪幾個月工資(開除員工不結算工資怎么處理)
辭退員工最高賠償幾個月
辭退員工最高賠償為十二個月的工資,但這就要看勞動者工作的幾年,一般會按每滿一年就會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對于沒有滿一年的但滿了半年的同樣也會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來進行支付。
一、辭退員工最高賠償幾個月工資?
最高可賠償十二個月的工資,但前提也是勞動者在工作了十二年以上才能這樣賠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二、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序
1、認定員工嚴重的違反紀律,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返紀律員工的重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并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才可以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的違反紀律的客觀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的違反紀律的客觀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的違返紀律,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后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后,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如果存在不合法的行為就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這,而對于賠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如果存在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就需要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
被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有多少
被公司開除員工賠償的標準如下:
1、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支付給勞動者。不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本辦法所稱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2、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的原因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故開除員工只能賠償兩個月以上工資嗎
法律主觀:
需要看情況。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單位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一個月工資怎么算
法律分析:辭退員工補償一個月工資應當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來計算,如果合同中未約定補償的工資計算的,可以按照當前的平均工資基數來賠償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被辭退了公司要補償幾個月工資
被辭退的員工最多可以要求12個月的工資,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補償幾個月,還要考慮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公司辭退員工的原因,員工的月收入,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被辭退的員工要補償幾個月工資?
辭退員工最高賠償為十二個月的工資,但這就要看勞動者工作的 幾年,一般會按每滿一年就會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對于沒有滿一
年的但滿了半年的同樣也會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來進行支付。
在勞動者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公司主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是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金,具體要補償幾個月,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按照一年計算,也是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下的按照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時間越長,獲得的經濟補償金越多。
2、跟公司辭退的原因有關。如果公司沒有正當合法的理由將勞動者辭退,可能涉及違法違法辭退,是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經濟賠償金的。如果公司有正當的理由與勞動解除勞動關系,那么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且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是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3、跟勞動者的月收入有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月收入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經濟補償金最多只能領取12個月的,這個限制規定只是針對高收入群體而言的,對于低收入群體并沒有這樣的規定。
二、辭退員工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上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公司辭退員工最多要支付12個月的工資,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公司違法規定,故意克扣員工工資的,員工不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在工作中受工傷或者患病的,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給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