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假買賣合同能立案嗎(偽造手續買賣合同有效嗎)
偽造假合同是否能立案
可以。 偽造假合同是違反 民法典 相關規定的行為,嚴重的甚至能夠構成犯罪,所以理所當然能 立案 。 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偽造合同的行為會構成 合同詐騙罪 ,但是偽造合同本身是沒有 罪名 的,在遇到偽造合同情況的時候,簽約人有權利不按照合同當中的條款規定的進行履行,同時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索賠或者起訴。 《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偽造合同罪的立案標準
偽造合同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自然人或者對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或以偽造的票據等作擔保簽訂合同,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般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1、虛構主體;2、冒用他人名義;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有以下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個人是一般主體,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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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偽造合同是違法嗎
偽造合同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
偽造合同一般不會構成刑事犯罪,除非有以下情形,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偽造的合同加蓋了某公司印章,可能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如果該公司根本不存在,利用該合同進行詐騙,并達到一定數額,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提供偽造的合同,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可能構成偽證罪。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蛘呤呛贤环疆斒氯斯室怆[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