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九問九答
停工留薪九問九答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什么?
答: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二、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長嗎?
答:工傷職工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已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傷職工,能否再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工傷保險》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所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后,還可以申請年假。
四、達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誤工費與仔工留薪期工資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嗎?
答:無論侵權人是否賠償都不影響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賠償,勞動者可以要求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醫療費,所以勞動者可以獲得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的雙重賠償。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什么時間發放?
答:在停工留薪期內,停工留薪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六、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不工作,單位可以拒絕支付其工資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職工不工作,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七、職工與用人單位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發生爭議怎么辦?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
九、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不上班,用人單位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首先,用人單位應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經屆滿,是否存在延長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傷職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經屆滿,則用人單位應通知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注意的是,職工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停工留薪期屆滿,工傷職工拒絕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其勞動能力是否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無法確定,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曠工處理。
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般不超過( )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芳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份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一般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部分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如福建省、北京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了規定。在這些地區,由工傷職工條件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書面通知本人。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有異議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滿12個月的,提交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二、在沒有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地區,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意見》) ;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 。
二、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工資福利各地規定不同,一些省市規定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規定由所在單位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津貼。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是否需要護理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所在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標準的,從其標準;沒有規定標準的,參照當地同類情形護工標準或者按照所在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法規定的停工留薪期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時間,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法律客觀: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享受以下待遇: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這里所稱的原待遇是指職工在受傷或未被確診患職業病前,原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按照出勤對待而發給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企業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確診的診斷證明,對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見附表)確定停工留薪期,對于多處傷害部位或不同組織器官都受到傷害的,以傷害部位對應最長的停工留薪期確定。對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六個月作為停工留薪期。各傷害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后,有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治療證明,增加兩個月作為該傷害部位的停工留薪期。5至10級的工傷職工從事工作后舊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執行。
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怎么算
法律主觀: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月數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