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者口供能定罪嗎(目擊者口供可以定罪嗎)
僅憑口供能作為犯罪的證據嗎
僅憑口供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
只有口供不能定罪,偵查人員收集其他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案件口供能作為定罪證據嗎
刑事案件如果是有目擊者,目擊者也會被警方請回去錄口供,有些目擊者的口供對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非常不利,全都指向犯罪嫌疑人,讓犯罪嫌疑人就此擔心自己會被定罪。那么,刑事案件口供能作為定罪證據嗎?我給出下面意見。
刑事案件口供能作為定罪證據嗎
不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不能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規定通常也被稱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旨在遏制刑訊逼供和其它非法取證的行為。其次,證據是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通過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以及,犯罪行為是由犯罪嫌疑人實施。只有嫌疑人本人供述,顯然達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標準。所以,法律同時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口供的運用規則是怎樣的
1、不輕信口供的原則。這是我國司法機關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的一條基本原則。不輕信口供指對口供的每個部分都不能輕信,但決不是不要口供,更不是完全否定口供的作用。對于被告人的口供,應當進行認真細致的分析、鑒別。
2、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既不能輕信口供,又不能完全不信口供,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必須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著重收集其他“外部證據”。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依法取證,尤其是要依法取供。
3、口供補強規則。即口供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惟一根據的規則。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該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是各共犯口供之間協調一致,沒有矛盾,但是沒有其他實質證據的,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為僅憑共犯的口供,很難保證它們之間的“相互印證”不是出于串供、刑訊等非正常因素的結果,無法保證口供的真實性,倉促定案,難免出現錯案。而且一旦共犯中有一個翻供,整個案件的基礎便出現動搖,這種定案方法是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
刑事案件口供能作為定罪證據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定罪的關鍵不完全是口供,除了口供外還需要其他的證據,不會單靠口供來定罪。刑事案件直接定罪的證據到底是需要什么內容,不清楚建議你可以咨詢上相關的律師。
別人口供能不能定罪
法律主觀:
不可以。被告人口供是中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法定 證據種類 之一。 真實的口供,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辯解,都可能成為證明力很強的 證據 。從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確獨特,不可替代。但是,口供本身可能會存在虛偽性,因此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判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客觀:
一、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嗎不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行為人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行為人行為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法律事實。這個規定的實質是表明我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從根本上避免了司法工作中曾經采用的疑罪從有的人治執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二、口供可以翻供嗎1、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準確量刑也是不利的。2、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按受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防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后果。
別人的口供能作為證據嗎?
法律主觀:
口供可以作為 證據 ,但是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佐證,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定罪并不必須要求直接證據,如果只有間接證據,但是能夠互相印證的,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能夠定罪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 證人 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口供可以定罪量刑嗎
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犯罪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法院就會判處有罪。刑事證據的收集方法: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勘驗主體限于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正是因為口供的巨大現實作用,給偵查機關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極大,其中所隱含的危機也將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
1、使刑事偵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證途徑,刑偵工作方式在相當一部分偵查員心目中被簡單化,長期習慣并依賴于”摸底排隊--發現嫌疑對象--突擊審訊--破案”這一案件偵破方式,刑偵基礎建設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刑事技術遭冷落,案件偵破中科技含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刑偵工作運行機制的發展,影響了現代刑偵體系的形成。
2、偵查視野受口供左右。在具體案件偵查中,由于過分依賴口供破案,外圍偵查取證工作滯后,使偵查工作易陷入漫無邊際的核查口供之中,偵查方向極不確定。對此,不少偵查員深有體會地稱之為嫌疑對象”指著兔子讓人攆”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誤了寶貴的調查取證時間,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關鍵證據因取證不及時而永久缺失,產生既無法認定又無法否定的疑難案件。
3、誘發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刑訊逼供屢禁不絕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對口供在偵查破案過程中的作用過分依賴應當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運用提高了偵查的效率,節省了偵查的資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變、脆弱也是不爭的事實,庭審翻供在實踐中是見怪不怪,單憑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錯案也不在少數。
綜上所述,僅憑口供不可以定罪。被告人口供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真實的口供,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辯解,都可能成為證明力很強的證據。從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確獨特,不可替代。但是,口供本身可能會存在虛偽性,因此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判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口供能作為定案根據嗎
不可以。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行為人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行為人行為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法律事實。這個規定的實質是表明我國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從根本上避免了司法工作中曾經采用的疑罪從有的人治執法。被告人口供是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真實的口供,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辯解,都可能成為證明力很強的證據。從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確獨特,不可替代。但是,口供本身可能會存在虛偽性,因此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判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陳述是屬于證據之一,但不能作為獨立的證據,人民法院是不會輕信口供的,以與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幾個人口供一致可以定罪嗎
【幾個人口供一致可以定罪相關法律知識科普】我們知道,錄口供是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口供可以作為斷案證據。那么在目擊證人及犯罪嫌疑人較多的情況下,幾個人口供一致可以定罪嗎?我整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 、幾個人口供一致可以定罪嗎
嫌疑人口供與報案人口供一致也不可以直接定罪。刑法證據要求能排除無罪可能性,才說是有罪。嫌疑人口供與報案人口供必須是真實客觀記錄,不能摻雜警務人員的影響。有口供還需要有證據才可以定罪,法律上認定判罪需要具有證據,人證和物證,必須嚴格的排除嫌疑人無罪的可能性,才可以被判定為有罪。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好了,以上就是關于幾個人口供一致可以定罪嗎的全部內容了。口供是一類特殊的證據,其真偽常常很難辨別。刑法明確規定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即使是多個一致的口供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