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拘役或者管制有啥區別(有期徒刑與拘役的區別)
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另外,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管制不關押,拘役關押。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管制與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法律主觀: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節較輕則會被法院判處拘役刑罰,旨在短期內強制犯人進行勞動改造并剝奪犯人短期內的人身自由。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于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1、拘役與行政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適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2、管制也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的區別
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的區別:判決前羈押相抵不同、地點不同和待遇不同。
【法律分析】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3)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為輕刑的特點,又不失作為刑罰的必要懲罰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于拘役。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有期徒刑與拘役和管制,實際上三者是內涵和外延的關系,有期徒刑包含了拘役和管制,拘役和管制只是眾多有期徒刑中的一種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的區別
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一樣,都屬于主刑罰的方式,但適用對象、執行場所、待遇等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區別:(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分子;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它執行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二、拘役與管制的區別:(一)含義與性質的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管制刑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二) 期限的不同:拘役刑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三、拘役與拘留的區別:拘役與拘留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方式,但拘役與拘留的不同存在著多方面。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五、 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區別
法律分析:有期徒刑與管制的區別在于刑期、執行機關、監禁、勞動待遇、對累犯的影響、假釋制度的適用等方面的不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送監獄執行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滿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區別
法律主觀:
關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區別有以下的內容,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期徒刑,徒刑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中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和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可以延長到20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不得少于10年,也可延長到20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傷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