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役與判刑的區別(判刑6個月和拘役6個月一樣嗎)
拘役和坐牢有什么區別
拘役和坐牢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坐牢一般是指,關在牢里或監獄中;
2、范圍不同:判刑是“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的簡稱,包含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多種刑事處罰類別,拘役屬于其中的一種,所以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都須要關押改造、都須要限制人身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拘役和徒刑有什么區別
拘役和徒刑的區別如下: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4、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強制刑事措施如下:
1、拘傳。拘傳首先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的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證后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法律 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拘役和判刑有什么區別?
拘役和判刑有五個區別:
1、拘役和判刑的適用對象不同;拘役和判刑的執行場所不同;拘役和判刑的期限不同;拘役和判刑的待遇不同;拘役和判刑的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怎么處理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2、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拘役的適用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當拘役與有期徒刑共處一個法定刑幅度,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凡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且無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為最輕刑罰直接適用。也可對于罪該處以有期徒刑,但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罪犯,作為從輕處罰的刑種予以適用;
(2)當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同處于一個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該種罪法定最低刑時,拘役可直接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但判處管制又嫌輕,可以直接適用拘役。如果本應適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為從重或從輕量刑結果適用;
(3)當有期徒刑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如果犯罪分子本應判處有期徒刑的最低限,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需要減輕處罰的,拘役可作為減輕量刑結果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和判刑有什么區別?
拘役和判刑有以下區別:
1、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判刑包含拘役,拘役屬于判刑的一種
2、拘役時間比較短,判刑時間有長有短。
3、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拘役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區別,拘役和有期徒刑有哪些區別
法律主觀:
我們知道對于不同的違法行為會有不一樣程度的懲罰。如果是比較輕微的錯誤就會比較輕的處罰,如果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就會給予嚴重的處罰。一、拘留和拘役的區別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4、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二、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2、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3、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4、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三、拘役怎么申請減刑1、犯罪分子被判拘役后是可以進行減刑的,只要符合減刑條件的,就可以向執行的機關申請減輕刑事處罰。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綜上所述,拘留和拘役性質不同、適用的對象不同、適用的機關不同、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期限不同。拘役和有期徒刑期限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執行場所不同、待遇不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
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拘留跟判刑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拘留和判刑的區別有:拘留分 行政拘留 和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民觸犯了行政法里的內容或者違反交通規則比較嚴重,例如飲酒駕駛,這個時候要進行短期的人身自由限制,叫行政拘留。還一種拘留是治安拘留,是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 比較嚴重的情況,又不觸犯 刑法 ,進行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內容,公安機關為了調查刑事案件,對有重大嫌疑,或者事實清楚的 犯罪嫌疑人 ,進行拘留。判刑,是 刑罰 ,是犯罪人違反了刑 法規 定的內容,對犯罪人進行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刑罰分為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 。
法律客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判刑和拘留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盡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