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墓葬罪情節較輕的認定(盜掘古墓葬罪情節較輕的情節認定)
盜掘古墓葬罪量刑規定
法律主觀:
本罪的處罰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上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一般是指十九世紀中葉以前的城垣的殘跡,埋沒的古代建筑的廢墟,古代的地上地下建筑如寺廟、宮殿、雕塑等和墳墓及其附屬的建筑。“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指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出來的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并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的單位以及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直接指定出來并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的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報國務院備案的文物單位。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法定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古墓葬罪量刑
1、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一般情節的,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判處一定的罰金;
2、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情節輕微的,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判處一定的罰金。
盜竊古墓犯罪中的“古墓”有什么標準嗎?
清代和清代以前我國古代人類建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發展水平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穴及其有關設施。1911年辛亥革 命后與著名的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也視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總體來說,盜掘古墓葬罪可定義為行為人沒有經過國家文物部門的準許而私自盜竊、挖掘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的古墓葬可以通俗地理解為古代(一般指清代及其之前的時期)用于埋葬人們遺體、遺物的墳墓。古墓葬因其蘊含歷史價值而受法律保護。
構成要件:
1、罪體
行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行為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里的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而私自挖掘。
客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客體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里的古文化遺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發展中由古代人類創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發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關設施。
2、罪責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怎么認定
(2)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否經過了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如果屬于經過批準的行為,即便在掘取過程中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毀壞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玩忽職守罪等其他罪論處。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侵犯的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額計算的,一旦遭到破壞,損失無法挽回;后者侵犯的對象是一般的公私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私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成本罪。后者則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額較大為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三)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罪對象則限于珍貴文物、名勝古跡。 2、在客觀方面,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表現為私自掘取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多為秘密的;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罪則表現為損毀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搗毀、損壞、污損、拆除、挖掘、焚燒等行為。 3、在主觀方面,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損毀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則只是出于損毀的故意,其動機可能多種多樣,但并無對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古墓葬罪量刑
盜掘古墓罪的量刑規定是:犯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法定加重量刑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行為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里的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而私自挖掘。客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客體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里的古文化遺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發展中由古代人類創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發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關設施。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盜墓罪的判刑標準是:
(1)犯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