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與拘役緩刑如何理解(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是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和緩刑的區別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緩刑。緩刑并不屬于一種刑罰,《刑法》的規定里面,緩刑既不屬于主刑,也不屬于附加刑。緩刑是一種指對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依法宣判定罪應收到刑罰的行為人,暫不執行判處,由相關機構在一定期限內監察罪犯,并根據考察罪犯在期限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具體有以下區別:
1.執行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緩刑的期限分為兩種:一種是拘役的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另一種為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起算時間不同
有期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緩刑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3.義務不同
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緩刑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4.執行方式不同:
有期徒刑由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緩刑在犯罪分子居住的社區執行,有一定的自由,但是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拘役緩刑與有期徒刑緩刑的區別
法律分析:1.執行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緩刑的期限分為兩種:一種是拘役的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另一種為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起算時間不同:有期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緩刑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拘役跟有期徒刑有什么區別?
最權威、最全面、最詳細的良心回答!這個問題基本就是法條的匯總,非常簡單:
我分為二者共同點以及不同點來分開回答,力爭以最簡潔的語言描述清楚!
共同點:
1、都是有罪判罰;
2、都是能夠對直系后代有影響的情況;
3、都是需要坐牢的判決結果,區別于有些緩刑、免于起訴等的情況;
4、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三個月以內的有期徒刑與拘役的服刑地點相同,在案件管轄地的看守所執行;
5、都是必須經歷公檢法三個司法單位,并最終經由法院判決才能拿到結果。區別于免于起訴等,免于起訴終結于檢察院;
6、大腦已想空了,待各位看官補充!
不同點:
1、判決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最短6個月,最長的不超過15年,數罪并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5年!
拘役最短1個月,最長6個月,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時不超過1年!
2、執行刑罰地點不同: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3個月以內的服刑地點是看守所。剩余刑期3個月以上的,服刑地點是監獄。
拘役服刑地點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目前全國統一都在看守所。案件管轄地的看守所。
3、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人,五年之內重新犯罪的,不算累犯,可以量刑緩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五年之內重新故意犯罪的,屬于累犯,是加重處罰情節,且不可量刑緩刑!這一點非常重要!加粗加下劃線重點突出!
一旦屬于累犯,5年內二次故意犯罪的,花再多錢也沒有法官敢判!有兩種例外情況:一種是過失類犯罪,一類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切記切記!
一旦符合累犯情形,別再花冤枉錢爭取緩刑!
4、適用對象不同:
有期徒刑可以用于犯罪嚴重者,也可以用于犯罪情節輕微者。
拘役只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者。:
5、服刑待遇不同:
有期徒刑必須要服刑結束后才能回家,服刑期間是不能回家的。
服刑期間身體狀態允許的,必須參加勞動改造。未明確提及勞動報酬的規定。但是現在監獄都會給予一定的工資報酬。
拘役服刑期間
法律規定
每月可以回家1-2天。注意是法律規定。但是實際操作中,幾乎沒有實踐操作的看守所。
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何執行該規定。犯人回家后逃跑的責任大家都擔當不起。所以有待后一步完善改進!
另外,拘役服刑期間參加勞動的,應當酌情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明確明文規定!
綜上所述:
不管是拘役還是有期徒刑,都是犯罪后的有罪判罰。不過拘役明顯比有期徒刑好很多。也是法律區別對待犯罪情節的輕重而區分設置的刑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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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不同點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期徒刑與拘役的區別是: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和有期徒刑區別
法律主觀:
有期徒刑 是 刑罰 的一種, 緩刑 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緩刑。 緩刑,簡單地說,就是被判處的刑罰暫不執行,給予一定的考驗期,如果考驗期表現良好,那么刑罰就不執行了。下面是具體規定: 對于被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有期徒刑的 緩刑考驗期 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與 監外執行 的區別 監外執行是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214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自身存在某些法定不宜收監執行的情況,而暫時改變執行場所,讓罪犯在法定場所之外執行刑罰的方法。緩刑與監外執行的主要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緩刑是 刑法 規定的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處刑罰的一種量刑制度;監外執行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執行場所的一種刑罰執行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則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此處對判處有期徒刑的沒有刑期的限制,因而監外執行的對象范圍大于緩刑。 (3)適用的條件不同。適用緩刑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并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適用監外執行則必須屬于法定的幾種情形之一. 監外執行屬于實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監獄執行,經批準,在監外執行刑罰。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罰的總體時間。 緩刑屬于虛刑,是指在法院對案件審判過程中,根據犯罪情節,不收監,而給罪犯一個考驗期限,考驗期滿,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的,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 ,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與監外執行有四點不同: 1、監外執行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范圍則小于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后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并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 監外執行的條件 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68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有期徒刑和緩刑的區別
有期徒刑和緩刑的區別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并且二者的執行場所也不一樣,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而且二者在待遇上也存在很大的區別,即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
有期徒刑有以下情況:
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2、數罪并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
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強迫接受勞動改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