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減刑罪的四個要件(徇私舞弊減刑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徇私舞弊如何認定
徇私舞弊的認定:
1、行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
2、或者應當預見自己徇私舞弊的行為可能發生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成立本罪的主觀要件必須具有徇私的動機,所謂徇私,是屈從私情私利而進行各種違背職責的非法活動。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客觀要件:濫用職權罪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濫用職權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濫用職權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徇私舞弊罪減刑如何量刑
徇私舞弊減刑罪的刑法量刑標準是:構成該罪的,一般可對行為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嚴重的,可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減刑情節嚴重是指哪些情況
罪體主體要件,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行為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行為是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徇私舞弊表現為為徇私情,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條件等手段,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徇私舞弊行為,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擴展資料:徇私舞弊減刑罪處罰標準細分是什么?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違法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等等。
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1、違反國家規定。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規定,如《公司法》第21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為人為了謀取私利而做違反公司法及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事情。3、實施了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這里的國有資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國有資產、即國家以各種形式對國有公司、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其他國有財產,具體表現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機器、設備、廠房、土地等有形或者無形的財產。這里的低價折股,是指將國有公司、企業的實物財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故意低估作價,折合為股份作為出資。這里的低價出售,是指將上述國有資產以低于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出賣給他人。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在合資、合營、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國有資產不進行資產評估、或者進行了資產評估、但低于所評估資產的實際應有的價值低價折股;有的低估實物資產;有的國有資產未按重置價格折股,未計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帳面原值折股;有的對國有公司、企業的商標、商譽、專利等無形資產未計入國家股;有的不經主管部門批準,不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擅自將屬于國有公司、企業的土地、廠房低價賣給小集體或私營業主,從中收取回扣等。4、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只有在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結果時,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只能使其承擔行政責任。這里的重大損失,是指因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而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無法挽回,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至于損失重大的認定標準,有待最高司法機關作出權威性解釋。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現,予以及時制止或糾正,客觀上未發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則不能認定為本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同、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并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行為人是由于思想知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國有資產折股和出售時發生錯誤則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下面就從這四個要件來分析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罪的特點與內容。(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法律、法令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群眾中選成惡劣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暇釋、暫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 予以減刑、假釋或哲監外執行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渭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所謂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等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所謂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法定期限后,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有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所謂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所暫時采取的一種不予關押而在監獄外執行的變通打法。本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本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本法第8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湖的眼制,但是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 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l4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白己嬰兒的婦女。但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下面就從這四個要件來分析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罪的特點與內容。(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法律、法令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群眾中選成惡劣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暇釋、暫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 予以減刑、假釋或哲監外執行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渭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所謂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等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所謂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法定期限后,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有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所謂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所暫時采取的一種不予關押而在監獄外執行的變通打法。本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本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本法第8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湖的眼制,但是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 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l4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白己嬰兒的婦女。但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認定(一)行為人貪贓枉法,在收受賄賂后非法為罪犯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從重論處。(二)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這里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實施將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三)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兩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具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已決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后罪則表現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二、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違法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等等。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殉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詢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
法律分析:徇私舞弊減刑罪的處罰標準是: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