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心得)
EPC總承包合同法律風險管控:依據總承包商的資質情況選擇不同的合同簽約模式
EPC總承包合同法律風險管控:依據總承包商的資質情況選擇不同的合同簽約模式
EPC總承包合同的兩種合同簽約模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的,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斗课萁ㄖ褪姓A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規定,EPC總承包合同依據總承包商的資質情況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合同簽約模式:
第一種合同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方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則該EPC總承包方直接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然后EPC總承包方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與專業分包商簽訂專業分包合同。
第二種合同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方只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中的任何一種資質或資質不全,則該EPC總承包方應資質不全的多家企業組成聯合體模式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
舉例說明勞動合同解除權行使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如何防范相應的法律風險?
一、雙方協商解除的法律風險
1、未簽訂書面解除協議;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可以提出。但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的,用人單位則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無論是哪方提出解除,用人單位都應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用書面的形式將協商內容確定下來。一則規范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程序,二則防止個別勞動者惡意仲裁(訴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能夠做到在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的過程中讓勞動者主動申請辭職,確認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率先提出的,這樣用人單位就會節省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當然,這樣對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2、解除協議內容違法;
在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中,其內容條款不得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比如約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不支付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的競業禁止,這樣的規定由于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用人單位還要賠償勞動者的全部損失。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風險;
1、超過試用期解除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第(一)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超過法定試用期就不能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隨時解除合同。但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要做好工課,將招聘時的錄用標準或條件明確并證據化。如在發布的招聘簡章、招聘信息中應明確錄用標準和和條件并由員工在入職時簽字確認;在試用期屆滿前對員工考核評價的證據收集、保存等等。
3、用人單位引用“缺陷”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主要依據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p>
實務中,仲裁庭(法院)裁審要求“規章制度”制訂程序要合法,內容要合法、合理。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舉證責任也要由用人單位來承擔。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想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同時滿足三個要件:(1)規章制度制訂程序合法;(2)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合理;(3)勞動者嚴重違反。三者缺一不可。
根據以上三個條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以下方面作好法律風險預防工作:
(1)在制訂規章制度時確保規章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同時要經過公示程序并確保勞動者對規章制度業已了解、學習。
(2)要使規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要將“嚴重違反”例舉、量化。
(3)要收集、保存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憑證。比如:讓勞動者本人出具檢討書等等。
4、用人單位濫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盡快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往往夸大勞動者對公司的損害行為,任意適用此條款,從而引發勞動爭議糾紛走上仲裁(法庭)庭。
用人單位如選擇適用此條款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重大損失”做出明確的界定,通過規章制度等文件來確定哪些情況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多大損失算是“重大損失”。同時要對勞動者的上述行為進行證據收集與保存。這樣就會將風險降低!
5、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一女二夫”行為舉證不能。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接觸勞動合同。
由此條款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要適用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應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勞動者兼職并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2)如未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且不改正的。
本條在實踐中具體操作是有一定難度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懂相關操作程序,不注意收集保存相關證據,是很難適用本條款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選擇此條款就要從長遠出發,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防范:
(1)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不允許兼職;
(2)對兼職行為核查并保存相關證據;
(3)對因兼職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任務收集、保存證據。
(4)用人單位無法舉證就兼職行為給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時,及時送達改正通知并收集、保存相關證據。
6、用人單位對被脅迫或被欺詐或被乘人之危簽訂勞動合同舉證不能。
如果勞動合同是在被勞動者脅迫或欺詐或勞動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勞動者使用暴力或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身份證件等。作為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需保留勞動者采用脅迫手段的證據如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保留勞動者所提交的資料,同時還要證明該資料不具備真實性。
7、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劃分不明;
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對“刑事責任”的劃分不明確,把“非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
實踐中常常出現用人單位對被勞教、被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以及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的勞動者,適用“被追究刑事責任”條款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實際上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的規定,“刑事責任”一般是指以下三種情形:(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2)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3)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以上三種情形外,其他情況均不得被認定“被追究刑事責任”。
8、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無過錯解除合同情形舉證不能;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對以上三種情形把握不準備且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從而導致被認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使用人單位蒙受更大的損失。
作為用人單位,如果想適用以上條款解除勞動合同,需從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1)掌握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受傷證據、不能從事原工作的證據、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證據,如診斷證明、考核記錄等;
(2)掌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且用人單位培訓(或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如考評記錄、培訓記錄、調崗記錄等;
(3)掌握因客觀原因致合同無法履行且與勞動者協商無法達成致的證據,如相關錄音或協商筆錄或備忘錄等等。
用人單位基于以上三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或多支付一個月工資;
(2)支付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錯用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某些特殊勞動主體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無過錯解除條款:
(1)有職業病風險的勞動者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以上幾種特殊的勞動者,是不能適用無過錯條款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果適用無過錯解除條款,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針對這種情形,如果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可以引用過錯條款,勞動者具備相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送達“解除通知書”不合法。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不注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的重要性。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口頭解除,根本談不上“解除通知書送達”。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送達而沒有收到或收到了用人單位沒有辦法證明勞動者收到,就起不到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了。如用人單位因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合法而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為此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如何防范此類風險的發生呢?
(1)簽訂勞動合同時確定勞動者的送達地址(勞動者住址或郵箱等);
(2)郵寄送達到合同約定地址;
(3)如不能有效送達約定地址應公告送達。
合同管理風險點有哪些?
合同管理是企業風險管理。因此,管理者應該時刻具備風險意識,在日常合同管理中應當注重防范五個方面的風險:
(一)避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合同無效的風險。
(二)避免合同主體資格的不合法和意思表達的不真實,防止對方利用合同詐騙的風險。
(三)避免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遺漏主要條款,防止合同權利殘缺的風險。
(四)避免未簽訂合同、未經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可能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風險。
(五)避免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監控不當,可能導致企業訴訟失敗、經濟利益受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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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進出口貿易合同的法律風險
如何防范進出口貿易的風險?
做任何事情難免存在風險,更不用提外貿企業從事的進出口貿易。為此,在這里,富強外貿代理與大家分享進出口貿易中常見的幾種風險以及防范措施,供大家參考。
一、關于合同主體風險點
1、外方僅由個人簽名
在國際商務實踐中,外國企業沒有在合同上蓋企業印章的習慣,往往由個人代表企業簽名,簽約人一般為企業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員工、代理人。但如果國內企業沒有審查簽約代表的授權,發生糾紛后,一旦外國企業提出簽約代表未獲得授權的抗辯,國內企業就容易陷入被動。
2、利用關聯企業偷梁換柱
舉個例子,合同抬頭顯示的訂約方為實力雄厚的美國A公司,實際蓋章的卻是關聯公司香港A公司,兩家公司只是名稱略有差異,但實際蓋章或簽約的公司若是沒有履行能力的離岸公司或皮包公司,對方就可以達到逃廢債的目的。
防范措施
國內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提高風險意識,正確識別和選擇合同主體,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二、知識產權風險點
1、知識產權地域風險
由于知識產權存在地域性,同樣的商標,在一國合法注冊,在另一國可能因被他人搶注而構成侵權。比如,我國的“同仁堂”和“大寶”等商標,在日本和東南亞國家被人搶先注冊,導致正牌產品進入這些市場反而會被控侵權。
2、定牌加工侵犯知識產權
在定牌加工貿易(OEM,俗稱代工生產)中,國內出口方為獲得訂單,往往存在忽視審查委托方是否擁有合法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情況,盲目生產,出口后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防范措施
企業要增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注重自我保護。一方面要注重研發自主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對已在國內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應通過國際申請和域外注冊等途徑,盡早在銷售過程中取得相應知識產權,避免出現“李逵變李鬼”的情況。出口企業在生產前,應做好出口商品知識產權調查,以免侵權。
如何防范進出口貿易的風險?外貿代理
三、貨物品質風險點
1、強制性標準不達標
比如,一家國內企業出口布料到國外,合同約定100%棉布。貨到目的港后,外方經檢驗發現棉含量不足78%,要求退貨退款,中方企業為此付出了高昂的違約代價,這就是品質風險。
歐美發達國家對于食品、藥品等制定了很高的質量、環保、衛生等強制性標準。這些標準即使在合同中沒有載明,也將強制適用,國內出口方無法以合同沒有約定為由進行抗辯。
防范措施
增強對產品的精細化管理,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對進口國的強制性標準,要事先掌握,嚴格按照標準生產。
四、仲裁風險點
1、仲裁協議約定不明
在國際貿易中,雖然仲裁解決糾紛的方式具有充分自治、程序簡便、信息保密等特點,但也存在一定風險。實踐中,有合同當事人因為對仲裁協議相關內容不明,而導致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情形。
比如有的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有的對仲裁事項約定不明,有的對仲裁裁決的效力終局性約定不明等。
2、境外仲裁成本昂貴
有的國際貿易合同約定爭議由境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在新加坡、瑞士等。一旦發生糾紛,對國內企業而言,赴境外參加仲裁將產生高額費用。有一起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境外仲裁員的收費最高達每小時1100美元,秘書收費為每小時200美元。
防范措施
制定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一般要包括3項內容:一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提交仲裁的事項,三是選定的仲裁機構。另外還可以附加仲裁地點、開庭地點、仲裁適用法律、仲裁員國籍、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等內容。
施工合同如何進行法律風險防范
法律主觀: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合同篇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因為合同主體不適格、合同條款簽訂的不嚴謹、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而潛在的法律風險。應從以下幾點做好審查:(一)合同簽訂前的合作方審查:了解合作對象的基本情況,有助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采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留存合作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了解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時,當出現糾紛的時候,有利于我方的訴訟和法院的執行。2、審查合作方有無簽約資格。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我方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將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盡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托專業調查機構、律師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二)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公司訂立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往往難以舉證,責任無法確定,只有書面形式的證據最容易提供、效力最高。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重要合同建議由律師起草或審查。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1、規格條款:對于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2、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3、包裝條款:對于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4、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系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后,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有些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托書。5、付款條款: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6、違約責任條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擬,則應當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7、爭議處理條款:約定訴訟管轄地,爭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訴訟管轄地的約定要明確。8、在這里特別提醒!貨物所有權約定條款的運用。約定了貨物的所有權仍歸我方的情況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權而擁有請求返還,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9、對于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特別注意:要應勢而變,不可以不加審查地完全適當其條款。(三)簽訂時的注意事項1、合作方應加蓋其單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經辦人應提供加蓋了其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托書。2、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可辨。3、合同文本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4、爭取取得合作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四)擔保合同:為了防范風險,在與信用狀況、履約能力不確定或較差的合作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應盡量取得對方提供的擔保。關于擔保合同我們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擔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2、哪些財產不可以用于提供擔保?《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擔保法關于該款有除外規定),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提醒:我國法律對某些財產的抵押規定必須經過登記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3、哪些人不可以做為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4、定金條款: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合同簽訂以后1、將其復印件交由履行部門存查,保證依約履行。2、及時歸檔保管,以免丟失。3、公司應當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規范管理。
法律客觀:
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時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點決定。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定,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無法回避的。工程承包合同的風險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合同本身所帶來的風險。二是合同履約過程的風險。合同本身風險即合同條款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單及變更單、其他費用等風險。合同價格風險。合同價格風險主要因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成的風險,該類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對明確,或有相對明確的圖紙,施工單位根據現有圖紙、資料在短期內進行報價。由于報價時間短,承包商無法詳細計算工程量,尤其是二類費用通常只要按經驗進行報價,錯報、漏報現象時有發生。并且施工單位為了中標,不敢報高價,報價水平較低,承包商索賠機會小,虧損風險大。該類型合同階段簡單,有利于業主控制投資,是近階段業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合同結算方式風險。合同結算方式風險主要包括合同中約定采用的定額及取費、結算總價降點率、結算件審核時間、結算件審核程序、結算件審減額扣款、合同外調價方法、結算爭議解決方法等。在簽訂合同時施工單位一定要注意結算條款,尤其是要明確結算件審核時間,有的業主以沒有約定結算時間在項目竣工后遲遲不給結算,有的業主要求結算實行三審或四審,或聘請外審,人為設置結算障礙,故意拖延結算時間,造成項目竣工后幾年不能結算。合同工期風險。合同工期是項目在合理施工組織條件下要達到的項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學合理。由于業主原因一般項目工期都處于前松后緊狀態,到工程后期業主為實現交工,一味壓縮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種因素影響,都會采取強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門關死,往往造成施工單位進行趕工。所以簽合同時一定要明確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點,并說明影響工期的條件,一旦工期延長要分清責任,由責任方負責全部責任。如合同中要明確土建與安裝的交接時間,施工圖紙到圖時間,主要設備材料到貨時間,交工驗收標準等,以上因素是影響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工程款支付條款中的風險。工程款的支付按時間劃分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最終付款和質量保修金。當前拖欠工程款已成為困擾施工企業的嚴重問題,墊資、帶資施工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這些都給施工企業的良性發展帶來困難,同時對正常工期也受到影響,也是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許多工程合同對這部分條款不甚明確,尤其是對工程款支付違約索賠條款約定不完整、不嚴密,不公平,給施工企業造成經濟糾紛和經濟損失。工程變更風險。由于工程項目的復雜性和工程項目施工的長期性,合同執行過程中經常涉及工程變更問題。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關于設計更改、材料設備換用的合理化建議,經業主工程師同意,可以變更。但如未經工程部同意,擅自變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對此賠償損失,并且不順延工期。在變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導致業主的反索賠。合同履約風險。合同履約風險即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風險,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貫穿于項目管理的各個環節,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項目各項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旦生效,項目的各個部門都要按照各自的職權,按施工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施工合同的圓滿實現。合同履約風險主要包括:安全、質量、進度管理風險。安全風險主要包括違章罰款,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保證安全生產而增加的安全投入等造成的項目管理成本增加。質量風險主要包括執行規范標準,提高產品質量的投入,或重大質量事故造成的損失。進度風險主要包括為趕工而增加的成本投入。過程資料的確認與積累。施工單位對現場隱蔽工程,過程施工記錄等見證資料要及時填報記錄表格,并及時得到監理、業主的確認。索賠文件的上報與確認。施工單位對于與合同約定或報價不一致的事件要及時上報索賠文件,并在規定時間內得到監理、業主的確認。合同風險防范措施合同風險防范措施是降低合同簽訂和合同履約風險的重要環節,對施工單位實現項目管理目標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施工單位應加強合同風險防范措施,合同風險管理主要涉及以下環節。投標報價階段風險管理。加強投標報價的管理工作,從源頭降低合同履約風險,是提高投標中標率的關鍵,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招標文件的評審。購買招標文件后,由招標投標部門牽頭,組織各職能部門進行招標文件評審,由各只能部門對相應管理職責提出評審意見,主要針對招標文件中工期、安全、質量、進度、資金支付、結算條件、施工環境、材料設備供應、交工驗收及稅收等風險因素進行評審,再由招標投標部門收集匯總評審意見,組織評審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風險因素,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吃透業主意圖和要求,制定相應投標策略,盡可能在投標書中,在作出相應投標文件實質性條款的情況下作出有利的選擇。同時招投標部門要深入了解發包人的資信、部門立項、施工許可手續、資金狀況等其他重要信息。對于相對明確的風險要通過澄清文件讓業主給予澄清。投標報價策略。風險越大,風險附加費越高。但是,風險附加費的增加必須要有一個增加范圍,對于承包商來講,風險附加費不宜定得過高,過高必然會提高投標價格,會降低競爭力。因此。施工企業一定要結合企業的管理水平,通過研究競爭對手和其他相關資料來確定具體的投標價格。合同談判階段風險管理。對投標過程要對合同條款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反復與招標單位進行磋商再做出相應承諾,合同文本盡可能采用《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部分發包人提供的非標準示范文本合同書,往往條款不全、不具體、無針對性,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性條款,要盡可能地修改完善。如果不修改,合同一旦簽訂,施工單位會隱含較大風險。對于關鍵合同要組成合同評審小組,對合同條款再次進行評審。在合同談判過程中人員配備上,施工單位合同談判人員既要懂工程技術,又要懂法律、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有必要時組成專業的合同談判小組。在談判策略上,承包人應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這就要求承包商對于業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研究透徹,做到心中有數,切忌盲目接受業主的某種免責條款,否則業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據為借口,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害拒絕補償,并引用免責條款推卸法律責任,使承包人蒙受嚴重經濟損失。因此,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總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施工合同管理具體規定,在合同談判過程中進行有禮有節的談判尤為顯得重要。合同履約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到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業各項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經生效,企業的各個部門都要按照各自的職權,按施工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施工合同的圓滿實現。進行合同風險因素分析,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對于可預見的風險,要認真分析,制定專門的防范措施,落實到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并下發風險控制文件,隨時跟蹤事態的發展,力爭最大可能的降低風險。組織部門有針對性的進行合同交底,對分析出的風險按管理部門進行交底,明確各部門管理重點,督促部門指導現場進行風險控制。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以合同條件為依據,項目在組織生產經營時,一切活動以合同為依據,按照合同要求辦事,按合同要求完善管理手續,避免與合同沖突的事件發生。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要按期組織合同執行情況對接會,各部門對照合同檢查執行情況,對產生的偏差進行分析,并采取措施糾正措施,防止有大的偏差。索賠管理在充滿風險的建筑安裝市場中,索賠是施工企業保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索賠不僅僅是費用上的補償,它是一種正當的權利,是以法律和合同為依據的、合情合理的行為。我國建筑安裝企業要想在國際建筑市場中分一杯羹,就必須改變“不懂索賠、不敢索賠、不會索賠”的現狀。因此,參與過程項目管理人員必須樹立索賠意識。一是索賠的及時性。承包商進行索賠應在索賠事件發生之時,而不是之后出具正式函件通知業主或其代表。國際上普遍上采用的fidic合同對許多索賠時間都有時效期限,如對工程師簽發的圖紙或指令過遲而造成的工期延期,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工程師并報告業主,出具工期索賠細節。逾期不報,業主有權拒絕索賠要求。二是索賠資料的完整性。只有實際發生了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一方才能向對方索賠。經濟損失指因對方因素造成造成合同外的額外支出,如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等額外開支,權利損害是指雖然沒有經濟上的損失,但造成了一方權利上的損害,如由于惡劣氣候條件對工程進度的不利影響,承包商有權要求工期延長等。因此,發生了實際的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應是提出索賠的一個基本前提條件。所以,承包商提出的索賠申請應有確鑿的索賠證據。在過程管理中,管理人員應注意所有原始資料的保管、分類、匯總,以便在索賠事件發生時能提供齊備的資料證明,可利用錄像、拍照等手段,反映現場實際情況,并及時得到監理、業主的批準。三是索賠的技巧性。在過程承包活動中,承包商常常處于不利的地位,這是由激烈的市場競爭造成的。在解決索賠問題中,由于雙方利益和期望的差異性,在談判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大的爭執。如果承包商態度強硬地堅持自己的觀點,會造成雙方關系緊張,失去長期合作的機會。因此,在索賠談判中,承包商應避免和業主發生沖突,要善于整合雙方的差異,尋找付出較小代價就能給業主帶來很大利益的條款。此外,讓步是解決爭議的常用技巧,在具體操作中,承包商應提出較高的索賠期望,經雙方談判,在業主感興趣或利益所在支出作出讓步,如縮短工期、提高工程質量等,同時爭取業主作出相應的讓步,從而實現索賠目標。
企業怎么防范合同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合同風險防范的方法. 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合同管理制度,從組織機構、管理規章層面進行規范。. 對企業內部的合同管理機構和合同管理人員進行《 合同法 》培訓,特別要對經營活動中經常簽訂 購銷合同 的人員和 經營管理 層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合同意識,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覺地運用到企業的經濟活動中,使企業從被動地應付和處理 合同糾紛 轉到主動地預防合同糾紛,而增強企業的應變﹑發展和競爭能力,避免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