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對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有哪些)
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按照什么處罰
法律主觀:
按照我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藥品。違反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劣藥未構成犯罪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該批劣藥相當正品價格的3倍以下的罰款。如果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即構成犯罪。按照新<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照我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另外幾種情形也按假藥處理:一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二是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三是變質不能藥用的;四是被污染不能藥用的。生產、銷售假藥,沒有構成犯罪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沒收假藥及違法所得,并可處以該批假藥冒充正品價格的5倍以下的罰款。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即構成犯罪,按照新(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銷售假藥劣藥最新標準和處罰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有: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等。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銷售劣藥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