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什么情況需要清算(公司什么情況需要審計)
公司強制清算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下列情況下會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1、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 2、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 3、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如營業期限屆滿; 4、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清算
法律分析:以下條件可以要求公司清算:1、公司因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3、人民法院應股東的申請予以解散公司;4、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
5、公司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者公司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要清算要做哪些準備
法律主觀:
在以下條件下公司要做 清算 : (1) 公司章程 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 (3)依法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什么情況下要清算
公司清算 的三種情況: 一、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時,其原因往往多種多樣。比如營業期限已滿、股東數量減少不再滿足相關要求等。 二、公司 宣布破產 倒閉; 公司破產 是指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抵債,財務呈現負數值的情況。因此,企業破產一般需要達到兩個條件,即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一直虧本而且最終沒錢還債。 三、政府命令解散公司; 一般情況下,公司有違法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出現時,政府才會要求解散。常見的情形有:抽逃和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公司注冊 時隱瞞相關信息,以及出租、偽造、出借 營業執照 等,以及其他違法行為。政府在要求公司解散時,常見的處理方法有:勒令關閉、停產、停辦,吊銷營業執照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為什么要清算,有哪些清算的原因?
現在社會競爭壓力都很大,很多公司由于資金不足,管理經營不善,被同行擠壓等等,就會導致經營失敗的情況,那么有的公司會選擇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的原因有哪些呢?
1、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時,其原因往往多種多樣。比如營業期限已滿、股東數量減少不再滿足相關要求等。還有一種情況,投資者當初在創辦公司時,本身是為了達到一定目的和效果,當付諸實踐并且有所收獲后,便沒有必要繼續經營;或者付出的努力沒有得到回報,最終經營不善,雖然沒有達到破產的地步,但是始終沒有太多盈利,因此停止經營。可以說,一個公司若是長期業績不樂觀,如果找不到解決辦法,解散公司是避免更大損失的最好辦法。不論是以上哪種原因,要停止經營,都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也就是取得全體股東的一致意見,并且,最終應當出具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解散,是公司清算的主要原因之一。
2、公司宣布破產倒閉。公司破產是指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抵債,財務呈現負數值的情況。因此,企業破產一般需要達到兩個條件,即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簡單來說就是公司一直虧本而且最終沒錢還債。企業如果發現自身已經到了破產的地步,首先要做的就是辦理破產申請。很多朋友一定感到疑惑,破產還需要申請?是的,你沒看錯。企業破產需要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宣布,因此在這之前要向法院提交申請。同時,接下來的清算事宜也應當交由法院負責。
3、政府命令解散公司。一般情況下,公司有違法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出現時,政府才會要求解散。常見的情形有:抽逃和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公司注冊時隱瞞相關信息,以及出租、偽造、出借營業執照等,以及其他違法行為。政府在要求公司解散時,常見的處理方法有:勒令關閉、停產、停辦,吊銷營業執照等。
什么情況下企業需要破產?
當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時候,就需要進行破產清算。這是企業破產清算的直接原因和表現。從具體來說,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有以下幾個方面:1、保護股東的權益引發企業破產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在生產經營當中遇到了不可解決的困難,從而使得企業面臨破產困境…在企業破產清算的過程中,股東的權益可以獲得保障…具體來說,此時可以依照相關規定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責任人,然后依法進行處置。此外,股東還可以依法選擇清算還是重整,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的權益將獲得保障。2、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企業之所以破產,往往是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的。因此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2、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3、保護企業員工的權益。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經營下去,企業員工將因此失去收入,甚至失去工作。這對他們來說是非常嚴重的損失。會對他們的生活產生嚴重影響…通過企業破產清算,有可能使企業重獲生機,員工將因此而重新上崗工作,這對他們來說意味著事業發展和個人生活都將獲得有效保障,他們的權益將得到有效保證。
公司清算原因有哪些?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二、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主要是因為公司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導致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破壞;
三、公司破產而引起的清算。
一、公司未按規定組織清算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公司未按規定組織清算的,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作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1.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解散效力如何認定
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為一種法律事實狀態所引起的相關法律關系的變化。公司解散即必須停止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所有活動均必須限于清算的范圍內。公司解散效力可概括為:1、公司即將消滅,依法必須進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導致的解散,也必須依法處理現有的債權債務。2、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繼續經營業務,只能在清算范圍內從事活動。3、在解散過程中,由清算組接管公司代表機關和業務執行機關,行使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力。4、未到期的公司的債權債務視為已到期,由清算組進行清理。5、對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權利的人可以主張相應的權利,直至起訴公司。
三、公司解散的效果是什么
公司解散的效果是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均需進行清算。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