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后法院遲遲不執行怎么辦
官司打贏了對方不執行該如何處理
官司打贏了對方不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了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如果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職責范圍以及案件性質,我們又可以把訴訟劃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行政訴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因其職權行為而引發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解決這種爭議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對該職權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對其是否正當、合法作出判定,以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人們俗稱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官司”一詞是民間從古到今的通俗說法。“官”和“司”舊時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發生利害沖突的雙方到官府或官員那里去請求裁決是非,官府或官員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斷的整個活動,民間就稱之為“官司”。而對于發生利害沖突的雙方來說,他們到官府或長官那里去告狀,請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活動,或者因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長官那里同對方爭論辯白,以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的活動,則被稱為打官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官司打贏了對方不執行怎么辦
在法院生效判決出來后,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被執行人還應當向執行人員報告財產情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判決后不執行怎么辦?
當民事訴訟判決后不得執行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被執行人拒絕履行,可以采用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強制措施。此外,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協助強制執行。
在民事訴訟中,當判決書生效后,被判決人沒有履行判決義務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財產保全措施,也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如限制被執行人出入境等措施。如果被執行人仍然拒絕履行,則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協助強制執行。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強制執行的順利進行。此外,如果判決涉及到的財產已經被處分,無法執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情況采取追回財產的措施,或者對被判決人進行罰款等強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以通過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申請進行處理。
民事訴訟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有何要求?在申請強制執行前,需要保證判決已經生效,判決書應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清晰明確的被執行人姓名、住所、財產和償付能力等信息,以便執行法院對其進行查處和執法。
民事訴訟判決后如果不執行,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強制措施,或者向公安機關申請協助強制執行。但在申請強制執行前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申請人也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和信息以便執行法院進行查處和執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二、法院判決不執行的會承擔什么法律后果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瞞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和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9、繼續執行。
官司勝訴了法院不執行怎么辦
法律分析:申請強制執行。
1、本人或律師查詢和了解財產線索
2、起草《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交至一審人民法院(或同級的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
3、人民法院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需要補充材料的,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4、執行立案,錄入法院辦案系統,公開執行案件信息
5、法官操作人民法院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全面查控(銀行存款、網絡銀行賬戶、證券、股權、不動產、機動車輛、保險理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官司打贏了執行不了怎么辦
法律解析:
法院打贏官司的 判決書 生效后兩年內可以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法院在 強制執行 過程中有線索證明對方故意轉移財產的法院可以對對方進行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處罰,如果對方確實沒有錢,法院一般會中止執行,但有相關財產線索后可以恢復執行。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執行 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 一審 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