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有哪些內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23)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關于保護女職工健康的法律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他。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使用范圍
【法律分析】
女職工其實也就是女性職工,只要是已滿16周歲,并且具有其他條件的女性都可以成為單位的職工。女職工在勞動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身體原因而遇到各種的問題、困難,嚴重的還會損害其合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女職工的保護。職工特殊保護又稱為女職工在勞動方面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女職工身體結構、生理機能的特點以及撫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勞動方面特殊權益的法律保障。女職工應包括從事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婦女。我國對女職工特殊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女職工。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是什么
女職工 勞動保護的規定包括: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業平等,企業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高勞動強度的勞動對婦女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保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的規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七章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主要內容是: (一)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三)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四)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產假 。 (五)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 (七)女職工依法享有 生育保險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 勞動人事爭議 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