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的程序(法院離婚的程序怎么走)
法院判決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法院判決離婚的程序是: 1、帶齊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起訴狀以及副本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審查通過的,予以立案; 3、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 4、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 5、調解無效,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6、在法庭進行審理后,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怎么樣?
當愛已無法挽回,當婚姻給你帶來的只是百般痛苦,那么,唯有用離婚來結束這一切。可是,如果一方堅持離婚,那剩下的方法就只有 法院起訴離婚了,那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怎么樣的呢?
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程序怎么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看看 吧。
法院起訴離婚程序如下:
一、搜集證據
離婚主要就三個問題展開: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子女撫養問題。所以要搜集這三方面的證據材料,調查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需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證據。
立案
立案要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兩份;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起訴書。
三、舉證期限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程序的舉證期限是30天,30天后開庭。
四、開庭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①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②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③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
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五、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后15日之內未上訴那么判決生效,一審結束。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原告無新的事實和理由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這相當于給了雙方一個冷靜期。
以上便是法院起訴離婚程序。
法院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的離婚的程序如下:
1、起訴,即原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2、受理,即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審理;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
4、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5、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6、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辦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離婚協議書;
3、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請離婚登記證明。
二、離婚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總而言之,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決定離婚的,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如果要協議離婚的,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要起訴離婚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具備離婚條件,并準備好離婚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后,可以到管轄法院立法庭提交材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