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不批準之后進入什么階段(取保候審之后檢察院批準逮捕)
刑事拘留公安局不批準取保候審是不是嚴重了嗎?
法律主觀:
看看公安機關拒絕的原因。依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期間的臨時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要求。辦案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拘留、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取保候審不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婦女,應當通知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在近期限內有權變更保候審。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取保候審檢查院不批捕,那么會意味著不用判刑嗎?
取保候審并不代表不判刑,這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關糸。不批捕類的取保候審有以下情形:第一種情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構成犯罪而被取保候審;第二種情形,犯罪成立,但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險性而被取保候審;第三種情形,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者另有其人而被取保候審,這種情況本應撤銷案件的,但司法實務中,很多時候是先取保候審,然后在某時再撒銷案件。
如果取保候審檢查院不批捕,那么會意味著不用判刑嗎?
辦案的程序中,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而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偵查的期限,這里指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的時間,這個時間一般分為7天跟30天。一般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只能刑事拘留7天;如果是團伙作案、結伙作案、流竄作案的嫌疑人可以最長可以刑事拘留30天。
必須是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有逮捕的必要。這里需要注意,逮捕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屬于刑事強制措施,都是為了保障案件的順利進行。但是逮捕直接剝奪人的自由,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必須慎用,少用,能不用就不用。現實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身患嚴重疾病的老年人,沒有再犯的可能,通常不會逮捕也是這個道理。
有哪些影響
取保候審中的候審就是等候審判的簡寫,既然是等候審判,自然后面可能有審判環節。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可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可能是因為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不大,沒有逮捕必要。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就必須變更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期通常為一年,一年后如果沒有再起訴,一般就沒什么事情了。即使后面被起訴了,檢察院不批捕,法院判刑大概率也是緩刑,不用坐牢,但是會有案底,影響本人找工作和子女找工作。
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
會有兩種結果:一種是提起公訴,另一種是繼續偵查。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并不代表著案件已經結束,一般在被取保了之后,執法人員還會繼續地進行調查,只要證據齊全就會提起公訴,如果證據不齊全的話,那么還會繼續的進行偵查,但前提是不能超過取保的最長期限,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取保候審是在什么階段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可以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是哪個階段
1、偵查階段。普通案件偵查是由公安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偵查由檢察院辦理。一般來說,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是效率最高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逮捕之前,如果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其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即愿意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保證隨傳隨到,如違反法律規定,愿承擔法律責任。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2、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階段。檢察院階段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一般會比較難。檢察院對于證據充分的案件,會很快移送法院。證據不充分的案件,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除非一些個別的比較特殊的案件,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取保候審。在檢察院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傷害案件,也可能在這個階段辦理取保候審3、審判階段。法院判決之前都是可以取保候審的。證據不足的,超期羈押的,都有可能會在這個階段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公安取保候審以后下一步流程
公安取保候審以后下一步流程:
取保候審之后的程序為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公安局取保候審后還有以下程序:
1、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其案件應當追究責任的,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其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的,依法決定撤銷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依法開始執行判決,取保候審自動撤銷。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的,取保候審同樣自動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書被批準的概率有多大?如不批準取保候審,在看守所會拘留多久,接下來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即可取保,這是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你有沒有社會危險性,是公安機關說了算。一般犯罪的案件中的嫌疑人均可以取保候審,因為這個條件比較寬松,多交點保證金即可。
如果不取保的話,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0天,加上移送起訴的7天。
當然了,大多數案件一般只要拘留,基本都會走逮捕的程序,也就是說拘留即被移送起訴的可能性較小。如果逮捕的話,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為二個月以下。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加上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在看守所37天了取保候審沒同意怎么辦,是不是意味著逮捕了,還能重新取保嗎?
如果在看守所拘留了37天的人沒有出來,一定已經被逮捕了。逮捕后仍可以重新取保,但是決定權在偵查機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審查逮捕必要性,尋求取保候審。如果覺得逮捕關押不當的,可以由委托律師申請進行逮捕必要性審查,要求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不需要繼續拘留的,建議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妥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捕者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取保候審后面的流程如下:
1、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2、2、刑事案件流程,分為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完畢后移送法院審判;
3、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之一。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可以適用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7、移送起廣播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取保候審保證人要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
3、享有政治權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于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