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決定的程序規定(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
勞動保障行政賠償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直接賠償程序應嚴格依照:受理理出審理意見出賠償決定達賠償決定書并對應給予賠償的案件執行等5個步驟辦理。
(二)對行政復議賠償案件的程序依照行政復議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三)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合理征收的法定程序?
這里征收以土地來說:
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一、要符合法定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滿足“四規劃一計劃”
房屋征收必須符合為了公共利益的情況,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任何為了一己私利或商業利益的征收都是違法的。
二、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如果是舊城區改建類項目,多數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該條例規定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資金專款專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發布征收決定之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且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四、發布房屋征收決定
發布房屋征收決定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如果以上3個步驟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那么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征收決定的程序便是合法的,征收決定也應當附上征收補償方案。但是征收決定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直接影響了廣大被征收人的權利,應該在發布的征收決定公告上載明被征收人的救濟權利。
五、發布征收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北京房屋征收補償新規: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據北京市住建委網站消息,2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此外,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補償決定作出后,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24〕2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相關工作程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工作流程
(一)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二)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作出補償決定的請示;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公房租賃關系的調查資料,涉及未經登記建筑的,需提交認定處理意見;
被征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憑證,以及分戶評估報告相關復核、鑒定情況;
對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
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三)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補償決定作出后,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
二、規范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程序
(一)補償決定文書應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并保存送達的證據。
補償決定文書可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方式。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入戶調查時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為補償決定等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提供并確認傳真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電子送達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區房屋征收部門;未及時告知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按確認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的程序參照民事訴訟相關送達規定執行。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北京日報》或者其他媒體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分戶評估報告、催告書、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決定等其他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文書送達參照補償決定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三、加強行政與司法工作銜接
(一)補償決定送達后,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應當執行補償決定。
(二)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則一個月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準予執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成。
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工作應當遵循程序正當、預案科學、安全穩定、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相關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證據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實維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
(四)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參照適用本規定。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所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治安行政處罰流程是怎么樣的?
治安 行政處罰 流程是怎么樣的?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書 。 中國目前對行政處罰程序尚無統一規定,有關的規范散見于各種法律、 法規 ,其中,對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得較為完整的是《 治安處罰 管理條例》,治安行政處罰一般須經 傳喚 、訊問、取證和裁決四個步驟。行政處罰程序一經法律規定即為法定程序,行政機關在處罰時違反法定程序的,相對人可依法提起行政 訴訟 。 行政處罰原則 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于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并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并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于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范競合。一旦出現規范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采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于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恒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 (1)合并處罰。在法定并處的情況下,因可以并處的處罰種類極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時限上不一致,故并處的幾種處罰可以在時間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幾個不同的 處罰決定書 。 (2)一事多層罰。對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可以采用不同的處罰決定書,分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3)一事罰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以不同處罰決定書,對各該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 (4)一事多行為。某一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不同,在法律上應構成不同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以違法行為為單位分別作出處罰;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則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以一個違法行為作出一個處罰。 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 民事責任 、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申訴 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是對于沒有犯罪情節比較輕微,還沒有達到刑事案件所給出的一種處罰行為, 但對于這種處罰也是有具體的流程,而且每一個環節所提交的資料都會有所不同,所以,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做事,才能算是合法的,有真實依據的。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簡易程序是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除了按照簡易程序處罰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對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
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申辯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
辯。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
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