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不服應該怎么辦
交通事故鑒定不滿意怎么辦
法律主觀:
1、交通事故鑒定在訴訟中是確定損害賠償標準的一個重要依據。鑒定的效力大小由案件的性質以及鑒定的機構所決定,一般是沒有高低之分的,哪一個鑒定最科學、最具有說服力就采用哪一個鑒定,2、鑒定結論是一種證據,雖然鑒定結論由不同級別的部門做出,但其證明效力沒有高低之分,至于哪個結論更科學,更能反映案件事實,應由審判人員綜合案件全部情況做出判斷。,1、鑒定的申請和決定,(1)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有如下條件: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2)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2、委托鑒定,(1)委托鑒定,應根據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2)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鑒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3、鑒定時限,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4、重新檢修、鑒定,(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2)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鑒定,假如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用度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修、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修、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不服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怎么辦
法律分析:傷殘評定作為一種證據,對鑒定結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于兩種不同的傷殘評定程序,即當事人自行進行傷殘評定和起訴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采取的救濟方式是不同的。
其一、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第二,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首先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蛘咄ㄟ^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鑒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其證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
對交通事故傷殘情況進行鑒定,可以是當事人自行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這兩種鑒定方式,當事人都可以不服,而一般對不服的救濟途徑就是申請重新鑒定。在完成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后,就是對事故的處理以及對受傷者的賠償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